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6-22 17:22:0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22日讯(通讯员 白俊)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通知侵权人到场,便自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进行定损,且定损材料存在瑕疵,其代位求偿金额能否全额得到支持?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2年11月23日,霍某驾驶其小型轿车(未投保保险)与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霍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彭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经某保险公司委托汽修公司定损为39200元。彭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后,该保险公司向其转账39200元。
彭某收到理赔款后,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向交通事故中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向霍某主张代位求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霍某按事故主责承担赔偿款280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保险公司将彭某的车辆交由汽修公司定损时,未通知被告霍某到场,霍某对定损过程及金额不知情。
原告保险公司开庭前提交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仅加盖了本公司印章,于庭后补充了经汽修公司加盖公章的损失确认书,该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亦无勘定人员或核价人员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彭某支付保险理赔款,依法取得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侵权人霍某追偿的权利。
被告霍某虽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的侵权一方,但其作为案涉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车辆定损等情况应当享有知情权和意见权。保险公司未提交通话记录、通知短信等相应证据证明其在车辆定损、维修时通知霍某到场,系未能履行通知义务的表现。同时,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系庭后由汽修公司加盖公章,且该确认书无勘定人员或核价人员签字,属于定损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形。
综上,本案车辆的定损程序与定损材料均存在瑕疵,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考虑到车辆确实存在损失,法院综合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过错程度、车辆定损等情况,本着公平原则,酌情扣减原告主张的代位求偿金额的20%,依法判决被告霍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22432元(28040*80%)。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后,依法取得对侵权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核心在于平衡三方利益。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侵权人作为最终赔偿责任方,对定损、维修等享有知情权和意见权。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通知侵权人参与定损的义务,理由有三:一是保险人具备专业优势,通知便于侵权人及时提出异议;二是定损与追偿均由保险人负责,由其通知便于举证;三是有利于一次性解决争议,避免诉累。
定损程序的规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保险公司应规范定损、履行通知义务(如短信、电话、EMS等并留存证据),并确保定损单据真实完整,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侵权人也应积极参与定损维修,维护自身权益并主动担责,减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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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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