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仅签收催收单是否视为同意还款?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6-22 11:46:1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22日讯(通讯员 綦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再向债务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债务人签字或盖章后,能否视为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呢?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吴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约定期限为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签订借款借据的当天,银行向吴某发放了200000元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吴某未清偿借款本息。后银行于2025年向吴某送达《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载明:吴某于2014年8月28日,在某银行贷款2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8月28日。截至2025年9月16日,共结欠某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11284元,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111284元,请抓紧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吴某在《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上签名。

庭审中,吴某仅认可签收《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上的签名,否认其为债务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债权的到期日为2016年8月28日,而银行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最早的催收时间为2025年9月17日,案涉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的重新确认,须具备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要件。

该案中,吴某辩称对案涉催收通知书签名确认仅表明其收到该催款通知书,并不认可案涉债务自愿继续履行,银行亦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吴某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的意思表示,故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且银行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吴某主张过债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吴某不再承担清偿上述债务的义务。

法官说法

债权人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在发催收通知书时应确保债务人签收行为体现“同意履行”的意思:1.催收通知必须明确载明债务详情(即金额、形成时间、原因等)和履行要求(写明还款期限、还款金额),避免模糊表述;2.涉及签收栏时,明确标注“本人/本公司确认上述债务,同意按要求履行”,引导债务人针对性签收;3.留存完整证据,包括催收通知书原件、签收记录、后续沟通记录等。

此外,还要切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为了避免上述案件的发生,债权人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债务人定期、有效地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留下痕迹,将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责编:杜立

一审:杜立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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