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0 19:26:39
6月17日,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7人非法开采稀土,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列案,并附带审理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形成“非法开采—收购销赃”完整上下游链条。

本案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采用“原地浸矿法”向山体注入强酸置换稀土,私自选址、设管、搭建设施,大肆非法开采。该行为直接造成国家稀土资源流失,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同时损毁地表植被、土壤结构与水文环境,引发水土流失和污染,对区域生态造成不可逆损害。下游2名被告人明知矿产品系非法所得,仍予以收购、转移、处置,为上游犯罪提供销路,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庭审历时6小时,控辩双方就各被告人作用、情节、认罪态度及民事责任划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以案说法
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开采。本案庭审已清晰展现非法采矿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不仅面临刑事追责,还将被追究生态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得不偿失。
责编:刘家璇
一审:梁可庭
二审:罗徽
三审:陈淦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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