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6-06-18 10:03:39
一、“招转培”就业欺诈案例
(一)
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招转培”案
基本案情
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校园招聘、招聘平台、微信朋友圈等发布信息,通过冒用尚诚等其他公司名义吸引人员应聘,转而发展成为收费培训对象,缴纳高额学费。经核实,该公司存在虚假招聘,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并以职业中介、培训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该公司关闭、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罚款52.08万元等处罚。
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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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涉案公司通过虚假招聘,擅自开展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并以此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害了求职者就业权益。此类案件求职者多为高校毕业生,需高度警惕“高薪招聘”“零经验入职”“带薪培训”等求职陷阱,提高防范意识。
(二)
深圳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招转培”案
基本案情
经调查,深圳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聘平台发布“视频剪辑”“品牌推广营销”等高薪岗位信息,以“代招聘”“岗前培训”为由,诱导求职者签订《就业指导协议》,约定分期支付24800元培训费,承诺培训后推荐就业。求职者参训后发现仅为代招聘,申请退费遭拒并向人社部门投诉。经核实,共有9名学员参与培训,涉及费用22万余元。属地人社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全部违法所得22万余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共22万余元。
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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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教育或人社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本案揭露了“招转培”违法行为的典型模式:以高薪招聘信息引流,面试中否定求职者能力制造焦虑,以培训上岗为借口收取费用。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坚决做到“三不”:不支付任何前期费用、不办理任何不明贷款、不签订非劳动合同类的不合理协议。遇到强制培训、违规收费等情况,及时依法维权。
二、未经许可从事
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活动案例
(三)
山东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求职者通过微信小程序“航运e家”与山东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收取中介费3000元,承诺安排其上船工作,后逾期未履行约定且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退还中介费用。经核实,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职业中介经营活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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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求职者应选择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正规机构,对其发布招聘岗位可通过官网官微等多种渠道查询核实。
(四)
清远某公司
未经许可开展劳务派遣案
基本案情
经调查,清远某公司在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与当地60余家单位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将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800余名劳动者派遣到合作单位工作,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合作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调遣。该公司经营三年多以来,累计收取劳务服务费92万余元。属地人社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92万余元,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138万余元,罚没共计230万余元。
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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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务必依法持证经营,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在选择合作机构时应注意核查其许可资质,避免权益受损。
(五)
佛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开展劳务派遣案
基本案情
经调查,佛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某光电公司、某医疗器械公司、某电器公司等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近百名,持续两年,并以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开具税务发票。属地人社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万余元,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万余元,罚没共计7万余元。同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14万余元。
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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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该公司不仅面临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因开具不合规税务发票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税款,付出了双重违法代价。在此提醒,劳务派遣许可证失效后继续经营、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申请许可或办理备案的,均属违法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必须依法持证经营;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审慎选择有资质的合作机构,避免权益受损。
(六)
惠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伪造许可证开展劳务派遣案
基本案情
惠州某县人社部门在巡查中发现惠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派遣劳动者。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他公司的许可证作修图处理伪造假证,以此作为资质证明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劳务合作,不到三个月内招工并派遣劳动者近500人次,收取服务费用118万余元。属地人社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118万余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118万余元,罚没共计237万余元。该公司涉嫌伪造许可证的行为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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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许可证从事劳务派遣的,不仅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高额罚款,还可能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合作机构时,务必通过人社部门官方渠道核实其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谨防假证欺诈。
三、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
违规收取劳动者费用案例
(七)
淄博某艺术学校
扣押劳动者证件案
基本案情
某高校毕业生与淄博某艺术学校签订就业协议,约定入职该培训学校从事教学工作。该培训学校以办理入职手续需核对相关证件为由,要求其提供毕业证和教师资格证,并扣押证件拒不归还。经核实,该培训学校扣押刘某证件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规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该培训学校立即退还扣押证件,修订现有规章制度。该培训学校已积极整改。
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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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个人证件。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应强化法律意识,拒绝“潜规则”,若遇扣押行为,应立即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
济宁某服饰有限公司
违规收取费用案
基本案情
济宁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向某高校毕业生收取报名费、服装费、体检费、押金等费用300元,并以各种理由拖延面试安排,并拒绝退还已收取费用。经核实,该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承诺“高薪资、低门槛”,并诱导求职者缴纳各种费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招聘活动,并退还求职者所有费用。现该公司已整改,并删除了相关招聘信息。
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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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作为求职者,建议优先选择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信誉良好的大型招聘平台获取招聘信息,警惕异常高薪和“零要求”岗位。面临收费要求时,坚决拒绝,及时举报。
四、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案例
(九)
东营市某劳务有限公司
违法签订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东营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为压缩用工成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再行续签。经核实,该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属实,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现该劳务公司已完成整改,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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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旨在保障被派遣劳动者获得相对稳定的工作预期,减少工作不稳定时对劳动者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求职者如遇此种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施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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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刘文韬
三审:贺佳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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