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6-06-17 1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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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6年5月6日,双峰县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人员根据双峰县商务局《关于双峰县粤客隆超市走马街店安全隐患问题的移交函》对双峰县粤客隆超市走马街店(个体工商户)(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走马街镇长托社区财富广场 D8 栋)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双峰县消防救援局对该场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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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双峰县消防救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消发〔2026〕6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部分湖南省消防救援局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序号 01-1)、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双峰县粤客隆超市走马街店(个体工商户)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一案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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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来源:娄底消防“中央厨房”全媒体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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