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6 13:43:1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朱慧阳)近日,安乡法院大鲸港法庭调解了一起隐名股东起诉代持股股东返还投资款纠纷案。该案的成功化解,既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纠纷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侯某系湖南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公司员工。2020年6月28日,唐某投资5万元以取得该公司的相应比例股份。经唐某与侯某协商,该部分股份由侯某代持,唐某成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但就代持权限、收益分配、退出机制等事项,双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之后,唐某依约向湖南某农业公司支付投资款5万元。但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侯某从未向唐某披露过湖南某农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唐某亦从未获得湖南某农业公司的分红和享受其股东权利,唐某便要求侯某退还全部投资款,但侯某以投资款已投入公司运营、公司未盈利等理由拒绝退还投资款。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唐某便将侯某诉至法院,请求侯某返还投资款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702.74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系商事投资纠纷,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投资者权益保障和市场主体交易信心,便秉持“调解优先、柔性解纷”原则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庭审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双方诉求和辩解,针对争议焦点问题逐一分析、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一方面,向被告侯某释明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受法律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投资权益依法应予保障;另一方面,劝导原告唐某体谅对方资金周转实际困难,适当放宽退款期限,且投资是一项具有不确定性的经济活动,需承担风险。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居中协调,双方当事人逐渐消除隔阂、达成共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唐某表示愿意减少收回部分投资款项。最终,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侯某于2026年12月31日退还唐某投资款38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安乡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下一步,安乡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不断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组稿:曾雨田
责编: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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