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店试鞋时坐空摔伤致残,顾客以沙发无扶手为由起诉索赔

  三湘都市报   2026-06-15 17:28:06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到鞋店试鞋时不慎坐空摔倒,年过六旬的顾客刘梅落下九级伤残。她认为店内沙发无扶手、地面光滑,店铺存在安全隐患,将鞋店经营者王兰告上法庭。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顾客自行承担八成责任,店家承担两成责任,赔偿3.5万余元。

顾客试鞋坐空摔伤,起诉商家索赔近14万元

2024年10月,刘梅来到王兰经营的鞋店挑选鞋子。进店后,全程没有导购上前指引服务,刘梅便自行取鞋准备试穿。她准备落座店内试鞋沙发时,因沙发未固定、地面光滑,落座时不慎坐空,重重摔倒在地。

意外发生后,刘梅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前后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此次摔倒造成刘梅右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后续还可能面临人工关节翻修手术。

事后,刘梅将鞋店经营者王兰诉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她表示,试鞋专用沙发缺少扶手,很容易让人身体失衡,本身就存在设计隐患;店内地面光滑,店家也未张贴防滑警示标识,事发后也没有及时施救,店家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对方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近14万元。

面对诉讼,王兰并不认可对方的说法。她认为,店内沙发不存在质量和设计缺陷,地面也符合普通商铺安全标准,自己已经提供了合理的服务并履行了救助义务,顾客摔伤完全是自身疏忽导致,和店铺没有关系。

法院:顾客自身承担八成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涉事鞋店为个体工商户,案发后该店铺已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由经营者王兰承担。经逐项核算,刘梅的各项损失总计17.5万余元。

法院认为,商场、店铺等经营性场所,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场地、设施安全,对场地潜在风险作出提示和警示。本案中,鞋店既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也未设置防滑警示标识,工作人员也未对顾客进行引导,对于沙发无扶手、易坐空的风险也未作出提醒,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瑕疵,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过错。

同时,刘梅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身安全保持谨慎注意。落座试鞋是日常简单动作,自身落座不慎坐空是摔伤的主要、直接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法院作出责任划分:由刘梅自行承担80%的责任,王兰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令王兰赔偿刘梅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王兰不服,提起上诉,衡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丁兴威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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