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偷骑摩托车致人死亡,假期家长请保管好车钥匙

  三湘都市报   2026-06-14 19:25:52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王容

15岁少年凌晨骑摩托车超车时与电动车相撞,失控后又撞上路过的三轮车,三轮车上乘客重重摔在地上,在医院救治几天后过世,一次年少的任性让4个家庭蒙上阴影。

6月14日,记者从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多名被告需按比例承担责任。法官提醒,无证驾驶、车辆未上牌、未投保保险成为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普遍特征,暑期来临请看好自家车和娃。

少年偷骑摩托车引发悲剧

2025年夏季的一天,凌晨5时的衡阳街头,15岁的王鹏正骑着摩托车,奔赴与朋友的日出之约。同一条路上,李海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谢梅正常行驶在乡间十字路口。

行驶中,王鹏突然加速超车,与前方准备左转、未开启转向灯的张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遇。危急瞬间,王鹏避让不及,驾驶的摩托车先与张强的电动车发生剧烈碰擦,随后失控径直撞上李海的三轮摩托车。猛烈的撞击导致三轮车彻底失控,径直冲向路边电线杆,乘车人谢梅受巨大冲击力影响,直接从车内翻落倒地、重伤昏迷。

事故发生后,谢梅被紧急送医全力抢救,但因伤情过重,在昏迷7天后不幸离世。

民警调查发现,涉事的三台车均存在交通违法。王鹏未满16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违法超车、操作不当;李海同样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轮摩托车、违规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而电动车司机张强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路口左转未提前开启转向灯、未尽安全观察义务。

最终民警认定,王鹏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海、张强负事故次要责任。其中,王鹏驾驶的摩托车是他偷骑走的,该车来自另一个未成年人刘轩。刘轩外出后,委托王鹏的弟弟——同样是未成年人的王磊代为卖车,王磊配了车钥匙并将车停放在家门口,王鹏私自取钥匙驾车外出,引发涉案事故。

因赔偿事宜多方无法达成一致,死者谢梅的丈夫及其家人将王鹏及其法定监护人、张强还有刘轩一家告上了法院。

摩托车车主不知情也需要担责

庭审中,刘轩辩称曾明确告知出事不担责,但无证据佐证,未被法院采信;张强则主张,死者谢梅违规乘坐不可载人的三轮车、未佩戴头盔,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侵权人不一致时的责任划分。

在交强险限额内责任方面,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案涉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车辆投保义务人即所有人刘轩与实际侵权人即使用人王鹏,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死者谢梅属于三轮车车上人员,三轮车司机李海无需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在交强险限额外,按照过错比例划分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王鹏负主要责任,李海、张强负次要责任。刘轩未尽车辆管理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对应责任。同时死者谢梅自身违规乘车、未佩戴头盔,存在过错,依法减轻各被告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鹏、刘轩的法定监护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18.4万元;在交强险限额外,由王鹏监护人赔偿25万元、张强赔偿11万元、刘轩监护人赔偿3万元;所有赔偿款项,优先从王鹏、刘轩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各自监护人补足。

法官倡议:暑期来临请看好车和娃

车辆无保险兜底、驾驶人无资质上路,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金额,对于普通家庭而言难以承受,无数家庭因一场意外陷入破碎、负债累累的困境。

法官倡议,学校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普法教育,普及骑行禁令与交通法规,引导青少年树立安全出行意识;广大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主体责任,从严管控家中车辆,坚决禁止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电动车,摒弃侥幸心理,守护孩子出行安全;车辆销售商家严守经营底线,严禁向未成年人售卖机动车、电动车,杜绝违规二手车私下流转;多方联动、全员共治,织密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防护网,从源头杜绝未成年人骑行事故。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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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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