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6-11 19:19:44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11日讯(通讯员 李岳华)房主去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留下的房产如何处置?未还的房贷如何清偿?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通过指定当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依法解决了无人继承的房产处置与债务清偿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生前在邮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用于购置一套商品房。张某死亡后,房贷还款主体缺位,邮储银行遂起诉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的父母,要其对张某的债务进行清偿。庭审中,张某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法院以张某的遗产管理人无法确定,视为没有明确被告,故裁定驳回了邮储银行的起诉。后邮储银行向法院另行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华容县民政局作为张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实地走访调查查明,张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亦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留有遗嘱,因此本案并不存在可以作为张某遗产管理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但张某名下有其购买的商品房,存在需要管理的遗产,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必要。
邮储银行与张某之间有抵押借款合同关系,邮储银行系适格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华容县民政局作为张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系适格的遗产管理人,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重大创新制度,本案作为辖区首例案件,首次在本地司法实践中完整落地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人指定规则,将民法典的条文规定转化为可实操的司法判例,填补了本地此类新型继承纠纷的裁判空白,让遗产管理、债务清偿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充分体现了司法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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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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