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书列总包为“用人单位”,法院为何判其不赔?

  新湘潭客户端   2026-06-11 09:03:10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11日讯(李涛 肖婷)一名农民工在项目工地摔成八级伤残,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上,“用人单位”一栏明确写着项目总承包某建筑公司的名字。然而,当他向这家公司索赔时,对方却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近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总包公司无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2022年8月,刘某某经某劳务公司招录,进入湘潭某项目工地从事外墙油漆工作。其工资发放与日常管理均由劳务公司负责。该项目由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按建筑行业规定,该公司以项目整体参保方式为所有进场农民工统一缴纳了工伤保险,刘某某被纳入参保名单。

2023年4月9日,刘某某在施工时因吊篮失衡从高处坠落,造成右距骨粉碎性骨折、多颗牙齿断裂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16天。同年8月,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2025年1月,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随后,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总包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0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总包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11.2万元。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某认为,工伤认定书已明确总包公司为“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总包公司则辩称,刘某某实际由劳务公司招用、管理和发薪,双方无劳动关系;且工程劳务已合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不应由其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伤认定书上的“用人单位”是否等同于劳动关系中的责任主体。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支配性劳动管理。本案中,刘某某由劳务公司招用、管理并发薪,与总包公司既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存在实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工伤认定书将总包公司列为“用人单位”,仅因其作为项目参保申报主体,不能据此认定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总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前提,是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本案中,总包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已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因此,不符合法定担责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总包公司无需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建筑行业按项目参保是工伤保险的特殊征缴模式,工伤认定书上的“用人单位”仅反映参保主体身份,不能替代劳动关系实质审查。劳动者需准确识别实际用人单位:若总包单位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主体,可主张其担责;如系合法分包,则应向实际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建筑企业应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杜绝违法分包,避免法律风险。法律以事实为依据,准确界定用工主体责任边界,才能实现劳动者权益与市场秩序的平衡。

责编:胡孟婷

一审:胡孟婷

二审:蒋睿

三审:白培生

来源:新湘潭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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