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6-10 16:17:09
法院:直接损失应赔,可得利益不可“毛估”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邓颖
市场主体单方无故解除合同,守约方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这笔账要怎么算?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这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甲公司积极开展前期筹备、方案设计工作,乙公司却未经协商单方面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为此,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已完成前置方案费用15000元、员工基本薪酬损失72884元、预期收益损失126550元,共计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针对甲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逐项审查认定。关于前置方案费用,该费用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为15000元,甲公司已将方案制作完成并交付乙公司,则该15000元属于甲公司的直接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员工薪酬损失,综合考虑合同整体报价近90万元,甲公司采取以较低方案设计费获取合作机会的商业策略,以及历时约一个月持续投入人力开展前期工作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薪酬损失为30000元。关于甲公司主张的预期收益损失,法院指出,案涉项目最终未实际施行,项目利润亦受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市场行情等多重变量影响,甲公司以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15%为标准计算可得利益缺乏事实依据与关联性,故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45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乙公司亦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清晰区分了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的认定标准,既依法保护守约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又严格限定可得利益赔偿范围,防止商业经营风险被不当扩大,合理平衡交易各方利益。
该案的审理,是平江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以法治力量护航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一个缩影。今后,平江县人民法院将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引导企业诚信履约、理性维权,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区域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责编:王相辉
一审:张颖琳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