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雪”栀子花到三起苹果侵权案——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的破冰与深耕

  中国绿色时报   2026-06-10 10:54:04

1998年,浙江嵊州的一片茶园里,一株花期长达180天的栀子花变异植株被发现,历经20余年培育,该品种被命名为“香雪”,成为我国首个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栀子属新品种。然而,当“香雪”在电商平台上以“无尽雪”之名被大量销售时,品种权人发现,维权之路远比育种之路更为艰难。一审法院以检测方法不规范、检测机构不具备栀子属鉴定资质为由,未采信检测报告,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改判,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停止侵害、销毁库存苗木、赔偿经济损失29.7万元及合理开支3.8万余元。从一审判驳到终审改判,这盆“香雪”栀子花,恰是中国林业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从破冰到深耕的生动缩影。

长期以来,林业育种者普遍面临三大维权困境:如何精准判定品种同一性?如何界定种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何厘清权利用尽边界?过去7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典型裁判,逐一回应了这些难题,逐步构建起系统化的司法保护规则体系。

困局:无性繁殖品种的维权之痛

林业植物新品种多属林木、果树、观赏花卉等无性繁殖种类,与水稻、玉米等可留存标准种子样品的大田作物不同,其特殊的生物繁育特性,催生了3个核心难题。

品种同一性认定之难。无性繁殖品种依托枝条、芽体扩繁,无法以种子形式留存,多数品种无官方标准比对样品。侵权发生后,品种权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植株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

种植行为定性之难。无性繁殖品种的枝条、芽体本身就是繁殖材料,可直接扦插、嫁接培育新植株。侵权方常以种植仅用于挂果、观赏为由,否认侵权行为。大规模种植是否构成侵权?销售收获材料又当如何定性?这些问题长期存在争议。

权利用尽边界之难。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能否适用于植物新品种?合法购入的种苗能否二次繁育销售?如何平衡品种推广与育种者合法权益?

破冰:三起苹果案构筑核心裁判规则

苹果是我国主栽果树品种,也是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高发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3起苹果侵权案件,层层递进、确立了无性繁殖果树品种侵权认定核心规则。

第一个苹果:“鲁丽”苹果案——商业种植行为的侵权认定。“鲁丽”苹果为自主选育苹果新品种,某专业果树企业未经授权大规模种植,辩称种植目的为收获果实而非繁育种苗,否认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明确,种植无性繁殖品种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需结合被诉侵权方的主体性质、行为目的、规模、是否具有合法种苗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专业育苗种植企业大规模栽植授权品种,必然伴随苗木养护、枝条扩繁等繁殖行为,在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情况下,认定其存在生产繁殖的侵权行为。该案为同类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

第二个苹果:“赛雷特”苹果案——收获材料与侵权保护链条的延伸。被告未经授权种植“赛雷特”植物新品种,并大量售卖苹果果实,辩称仅销售果实、未繁育种苗,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强调,大规模挂果种植必然伴随枝条繁育扩繁行为,销售苹果果实的行为是生产、繁殖种苗行为在时间与获利链条上的自然延伸与递进,应作整体考量。侵权赔偿的数额可参照销售收获材料的利润计算。在停止侵权方式上,采用接穗灭活的替换方案,既保护品种权,又避免资源浪费。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30万元。

第三个苹果:“普瑞A280”苹果案——行政证书不能对抗品种权。被告以持有地方《品种鉴定证书》为由,抗辩被诉侵权的苹果品种系自主选育、享有在先权利,不构成对“普瑞A280”品种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该品种系违反保密约定,非法获取授权品种种苗后繁育所得。二审指出:行政机关颁发的品种鉴定证书仅为行政管理手段,不能据此对抗依法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非法获取繁育的品种不产生在先权利;结合不同研发人员各自独立选育出相同品种概率极低,原则上难以适用在先权利抗辩。

3个苹果案层层递进,分别解决了“种植行为如何定性”“收获材料如何追责”“在先权利抗辩如何适用”三大核心问题,构筑起无性繁殖果树品种侵权认定的基础裁判体系。

拓路:多元路径破解同一性认定难题

品种同一性认定是侵权判定的核心前提。针对无性繁殖品种普遍缺失标准比对样品的痛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探索形成多维度、可落地的认定方法。

一是以母树扩繁植株为比对基础。在“中柑所5号”柑橘案中明确:对于无官方保存标准样品的无性繁殖品种,可以授权审查中现场考察的母树及通过母树扩繁的后代植株,作为确定保护范围和同一性比对的依据。

二是多维度证据综合认定。在“金如意”山楂案中,被告以“黄山楂”名义售卖种苗,法院结合品种名称的指向性、种苗叶片与果实的性状比对、抗辩品种的差异分析,以及被告曾从品种权人处购买种苗的事实,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综合认定同一性成立,无需另行司法鉴定。

三是名称推定加性状比对。在“钜宝紫水晶”蝴蝶兰案中,被告销售名为“紫水晶”的蝴蝶兰,而“紫水晶”正是授权品种的核心识别要素。结合花瓣、萼片、唇瓣等关键性状的高度一致及被告无法举证来源等事实,法院综合认定同一性成立。

四是DNA分子检测的司法审查。“香雪”栀子花案中,品种权人采用MNP标记法检测,结果显示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遗传相似度达99.9%,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从样本真实性、检测方法科学性、检测机构技术能力3个层面逐层审查后指出,田间观察检测与分子标记检测为并列有效的鉴定方式;MNP标记法系国家标准,可参照适用于栀子花等未明确列明品种。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方,未能提交有效反驳证据的,依法认定侵权成立。该案强调了分子标记检测在观赏植物新品种维权中的合法适用地位。

明界:精准划定权利用尽适用边界

为厘清品种推广与权益保护的边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系列案件明确,植物新品种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合法售出繁殖材料本身的后续流转,不适用于对售出材料进行再繁殖并销售的行为。简言之:“可以卖、不能繁。”

“丹霞红”梨案对这一边界作出了清晰界定,合法购买者享有转售的自由,但使用该繁殖材料进一步获取繁殖材料的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构成侵权。

“天山祥云”月季案将这一规则从果树延伸至花卉。某种苗场从公园合法栽植的植株上剪取枝条,长期扦插扩繁售卖,以权利用尽、科研豁免为由抗辩。法院明确,从合法植株上剪取枝条进行扩繁属于二次繁育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大规模商业化繁育销售不属于科研豁免范畴,构成侵权。侵权方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法院遂采用正品与侵权产品的差价,结合检疫数据核定繁育规模,认定3年侵权获利达360万元,权利人请求赔偿300万元,法院全额支持。

衡平:创新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针对多年生木本植物铲除销毁易造成资源浪费的特点,司法探索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力求权益保护与资源节约的平衡。

“杨氏金红1号”猕猴桃案中,对即将挂果的约7000株侵权猕猴桃树,法院判决以支付后续品种使用费替代铲除,既保障育种者获得收益,又避免资源浪费。

“天使红”石榴案细化灭活标准,要求侵权植株连根铲除、深埋或物理粉碎,确保无法再生,同时按许可使用费3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彰显司法对恶意侵权的惩戒力度。

“香雪”栀子花案根据侵权方的宣传内容推定种植规模,结合市场均价、产业特点及侵权事实,酌定销售利润率,进而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同时全额支持公证费、检测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开支。

7年光阴,从破冰到深耕,中国林业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之路越走越实。展望未来,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仍面临诸多任务:分子鉴定技术的进一步普及、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细化。每一项任务的背后,都关乎中国林业种业创新的未来。

从一株变异栀子花到一个受法律严格保护的授权品种,从一片苹果园到一套明晰的侵权认定规则,中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司法保护正在以个案累积的方式,书写着这个时代的法治注脚。对于每一位育种者而言,最好的时代,就是创新的种子能够得到法律阳光照耀的时代。(罗霞)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

责编:陈龙

一审:陈龙

二审:喻志科

三审:周韬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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