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8 13:37:52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罗铭 高玉燕)随着共享经济持续发展,顺路拼车已成为不少群众日常出行的选择,私家车车主在通勤、出行途中顺路接单,分摊高速费、油费等出行成本的行为愈发普遍。但实践中,因顺风车出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私家车跑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此类争议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案情回顾:2022年10月26日,熊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车辆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按非营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内,熊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易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易某就自身损失赔偿事宜,将熊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津市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保险公司却提出抗辩,熊某在保险期间内,通过哈啰顺风车平台从事载客业务,且车辆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总里程数过高,其行为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将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用途。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付。
法院判定:熊某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次数较少,接单范围均在常德市辖区内,被保险车辆是否改变使用性质,关键看是否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熊某的车辆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其日常使用主要为工作、生活出行,顺路搭乘顺风车乘客的行为,是在自用基础上的共享出行行为,不会导致车辆发生事故的风险显著提升,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以车辆行驶里程数较高推定熊某改变车辆用途,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对易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混淆“顺风车”与“营运车”的概念,将顺路合乘简单等同于营运载客,以此规避保险理赔责任,侵害私家车车主的合法权益。顺风车的本质是顺路合乘、费用分摊,属于互助性共享出行方式,与专门从事旅客运输,以营利为核心目的的营运车辆有本质区别。家庭自用车辆,仅偶尔顺路接单、不以营运为业的顺风车行为,不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只有车主存在长期、高频次接单,专门以载客营利为目的,实际将私家车完全转为营运用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时,保险公司才可以依法依规在商业险范围内主张免赔。
温馨提示:共享出行便民利民,顺风车车主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私家车车主,搭乘顺风车要秉持“顺路合乘、费用分摊”的初衷,切勿将私家车转为全职营运车辆,避免产生纠纷。同时,也督促各保险公司恪守保险合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理赔义务,不让“顺路分摊成本”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借口。
组稿:马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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