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层层分包,用工主体如何认定?

    2026-06-08 13:19:2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刘彦孜 范质惠)农民工周某在益阳市赫山区某公路建设项目从事木工装模工作时摔伤,因工程存在层层分包,维权时无法确定用工主体,且劳动仲裁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周某遂将总包方与分包方一并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确认分包方B公司为周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2024年8月27日,周某经人介绍前往该公路建设项目从事木工装模工作。同年9月29日,周某在拆模作业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右内踝骨折,住院治疗26天。2025年1月,周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要求补正劳动合同材料。随后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单位,2025年12月18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该案背后牵出了建筑工程领域典型的“层层分包”现象。项目总包方A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B公司。然而,B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曹某,将部分水沟装模工程再次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案外人李某,周某正是由李某的带班组长肖某招募、管理并直接发放工资。因周某不知谁系真正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便将A公司与B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其员工曹某将水沟装模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肖某为带班组长,李某、肖某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应由B公司对周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A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具备资质的B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A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故A公司无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周某伤后于2025年1月23日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发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应视为仲裁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日期致本案超过仲裁时效,B公司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仲裁时效已过。法院判决确认B公司为周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B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律设立“用工主体责任”制度,旨在穿透复杂的违法分包链条,防止企业通过违规分包规避法定的劳动保障义务。虽然周某与B公司之间未建立标准的劳动关系,但B公司理应为周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兜底保护,更是对建筑市场违法分包行为的有力规制。

组稿:杨绍银

责编: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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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何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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