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6 10:37:01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刘沁 杨勤煊
南岭是我国重要的地理分界线与生态安全屏障,也是长江、珠江水系的重要源头涵养区。它的生态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着数千万人的用水安全。
然而,在这道绿色屏障的深处,非法冶炼废液偷排、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遭盗挖、借农用项目之名非法采矿、新能源项目违规占林等破坏行为仍时有发生。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集中发布了五起南岭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这些案件如同一组司法“手术刀”,剖开了生态违法行为的“典型病灶”,也展现了多部门协同追责的“硬核”路径。
“产、供、排”全链条打击
让非法排污无处遁形
2022年夏天,安仁县永乐江支流沿岸的村民闻到了一股刺鼻的化学气味。调查发现,这是一条横跨多地的黑色产业链。
2020年以来,常某雷、黄某华、侯某辉、罗某权等人明知曹某军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手续,仍向其提供冶炼原材料,用于非法提炼金、银等贵金属。2022年6月,曹某军在明知曹某清、黄某豪等人无资质的情况下,委托曹某清处理冶炼废液,并委托黄某豪、黄某军负责运输。三人共从曹某军处拖运约25吨冶炼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渡槽、废水池等处,导致倾倒点及下游数公里土壤遭受不同程度重金属污染。
此外,曹某军在非法冶炼过程中还存在其他排污行为。经鉴定,环境损害价值达85.58万元。
安仁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曹某军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年以下实刑或缓刑,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8.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针对生态修复问题,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动签订赔偿协议,并督促曹某军等人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5.58万元。
在该案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依法对“产、供、排”全链条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彰显了追本溯源、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坚定决心。
近4700株“活化石”被毁
盗挖者难逃法网
金毛狗蕨属于树形蕨类植物,起源于侏罗纪,是现存植物中“辈分”最高的“活化石”,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根部经切片、干燥处理后,即成为中药材“狗脊”。
然而,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胡某义、袁某寿、尹某凤等11人,在未取得采集证、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上山大肆采挖野生金毛狗蕨,卖给药材收购商,造成近4700株野生金毛狗蕨被毁。
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义等11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足额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1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借农用之名挖山采石
别以为能“瞒天过海”
新宁县是典型的低山丘陵县,片石资源丰富,总有人想在这里“空手套白狼”。
2022年5月,刘某波向陈某亮咨询在自家脐橙山开采片石的事宜,陈某亮告知可以公司建脐橙仓库的名义申请设施农用地,再借平整土地之机进行开采。
刘某波遂以王某的名义成立某农业公司,办理了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并与陈某亮签订《土地平整协议》,约定由陈某亮负责开采片石。新宁县金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中发现,该脐橙仓库建设项目在土地平整过程中产生的片石未依法处置,遂立案调查。
陈某亮因害怕退出合作,刘某波则单独继续开采。执法大队多次向某农业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刘某波仍未停止,反而将开采的片石私自销售获利。 经查,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刘某波销售片石共计约40万吨,价值1000万余元。
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波、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二十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9.7037万元。
这类假借农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平整等名义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并不少见。这一判决也释放出清晰信号:玩“障眼法”逃避监管,终究无法蒙混过关。
新能源项目
也不是违法的“挡箭牌”
近年来,湖南新能源项目加速上马,成效显著。但发展新能源,绝不能成为绕过生态红线、逃避环境监管的“挡箭牌”。
2017年,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甲、乙两家公司取得桂阳县某光伏项目建设指标,并办理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后因原获批的部分土地无法使用,该集团负责人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商议后,在未重新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另行选址某山场建设光伏发电站并网发电。
经鉴定,该项目非法占用林地5.7198公顷,造成生态环境损害34万元。最终,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10万元,任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除追究刑事责任外,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涉案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促使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缴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万余元,后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目前,涉案项目已转让至其他公司承接,确保新能源项目建设如期推进。
风电项目违规占林
生态修复因地制宜
发展新能源是方向,但“抢跑”越过生态红线,同样要付出代价。
在永州某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湖南省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赵某贵等四家单位及个人,为拓宽施工道路、方便车辆通行,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超范围占用林地施工。这一“抢跑”,换来了一笔沉重的账单。
经鉴定,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246.04亩,生态修复费用高达1077.34万元——其中恢复植被166.77万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910.57万元。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过,案件最终并未走向判决,而是在法院主持下以调解收场。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检察机关与被告达成协议:四家被告共同承担495.63万元(剔除前期已修复部分),专项用于恢复被破坏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目前,这笔款项已全部履行到位。
此外,本案还面临一个现实难题:部分被破坏的林地无法完全原地恢复。
对此,司法机关主动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沟通,最终确定了“原地修复+异地补植”“观赏植物+经济作物”相结合的修复方案。这一方案既确保了南岭区域生态环境修复的质效,又助力当地打造乡村旅游风光带和茶油种植产业园,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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