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华 新湖南客户端 2026-06-06 09:52:53
文/杨艳华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档案馆珍藏着一份历经七十余载岁月尘封的红色档案,1950年11月22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施行的《中南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们打开了一扇回望历史的窗。作为建国初期首部区域性反贪条例、最具针对性的系统性惩治贪腐的地方性法规,这份档案不仅承载着我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治理智慧,结合其具体条文与历史实践,对照当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要求,更蕴含着穿越时空的价值力量,彰显其宝贵的时代意义与现实指引。

彼时,解放战争刚刚取得全面胜利,管辖范围涵盖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广东、广西五省一区的中南区作为全国经济、军事、民生的重要枢纽,正面临着“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严峻局面:土地改革尚未全面完成,粮食等战略物资极度匮乏,工业基础一穷二白,救灾救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成为当时最紧迫的任务,每一分公产、每一粒粮食都关乎政权巩固、关乎群众生计。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部分公职人员、公营企业职员及社团工作人员受封建残余思想和享乐主义影响,滋生贪腐念头,虚报冒领、克扣截留等乱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了生产建设秩序,更动摇了群众对新生政权的信任,成为阻碍国家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绊脚石”。为破解治理难题、筑牢廉洁防线,中南军政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之精神,制定颁布了这份区域性反腐暂行条例。

解读这份历史档案,其核心价值不仅在于“惩治贪腐”的刚性约束,更在于其条文设计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前瞻性,每一条条文都精准回应了当时的治理痛点。《条例》第三条明确界定了“贪污论罪”的八大情形,这是新中国早期对贪腐行为最系统、最具体的界定,其中“虚报冒领克扣截留挪用应发给或应解交之财物者”“买卖公物或修建工程从中舞弊者”“利用职务上之机会,敲诈勒索财物者”“利用职权与他人交换条件以图私利,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等条款,精准戳中了当时贪腐行为的核心痛点,覆盖了当时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从源头划定了权力的“红线”。而《条例》第四条更是结合当时粮食匮乏、物资短缺的历史现实,创新推出“以当时当地主要粮食折合贪腐所得数额”的量刑标准,将抽象的“贪腐金额”转化为具体可感的粮食数量,既便于群众理解、便于基层执行,这种将“群众感知”融入制度设计的理念,与当下正确政绩观“以人民为中心、重实效、办实事”的要求高度契合。同时,《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加重处罚”的七种情形,其中“侵蚀生产建设或救灾款项者”“集体贪污之组织者”“确于国家社会建设有直接危害,或有直接危害影响者”等规定,凸显了“重点整治、严惩不贷”的导向,彰显了新生政权守护国家财产、维护群众利益的坚定决心。

结合建国初期的历史背景,我们能清晰地看到这份档案的价值所在——它不仅是新生人民政权肃贪腐、正风气的“利剑”,更是当下我们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规范权力运行、锻造过硬队伍的“教科书”,其蕴含的治理智慧,为我们校准政绩坐标、深化作风建设提供了三重深刻启示。
坚守为民初心,以正确政绩观锚定从政根本。《条例》开篇明义,立法初衷便是“树立廉洁朴素,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这一条文背后,是建国初期新生政权“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当年,粮食匮乏、民生艰难,《条例》将“侵蚀救灾、生产建设款项”列为加重处罚情形,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背后都是“为民”二字的坚守。当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核心就是要牢记“为民初心”,摒弃“做官享福”的错误思想,杜绝“寅吃卯粮”的短期思维、“花拳绣腿”的形式主义。从这份历史档案中汲取力量,深刻解读“为民护利”的条文内涵,始终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为民所用,多做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实事,少搞耗财力、摆门面、图虚名的虚功,把群众满意度、发展含金量、治理实效性作为评判政绩的唯一标准,让清正廉洁、实干为民成为新时代干部的鲜明底色。

扎紧制度藩篱,以刚性约束规范权力运行。七十余年前的新中国百废待兴,面对贪腐问题,中南地区没有简单依靠运动式整治,而是以《条例》为抓手,通过明确的条文界定、细化的量刑标准、完善的监管机制,用制度化手段管住权力、管住干部。《条例》第三条界定贪腐行为、第四条明确量刑标准、第十条压实监管责任,构建起“事前防范、事中监管、事后严惩”的完整体系。历史反复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滋生腐败,政绩脱离约束必然走向异化。当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传承这份“制度思维”,深入借鉴条例“精准施策、全覆盖、严问责”的条文设计经验,聚焦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民生保障、资源分配等关键领域,补齐监管漏洞、压缩权力任性空间;健全权责清单、监督问责、考核评价体系,打破“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片面考核模式,引导干部依规用权、廉洁用权、审慎用权,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从源头铲除错误政绩观滋生蔓延的土壤。
秉持从严基调,以清风正气涵养政治生态。从裁量尺度看,《条例》规定“应视其所得数额折合当时当地主要粮食多寡,依下列规定处断:一、折合粮食不满二千斤者,处一年以下监禁或劳役。二、折合粮食在二千斤以上,不满五千斤者,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监禁。三、折合粮食在五千斤以上,不满一万斤者,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四、折合粮食在一万斤以上,不满一万五千斤者,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监禁。五、折合粮食在一万五千斤以上,不满二万斤者,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六、折合粮食在二万斤以上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条例》层级划分清晰、梯度衔接严密,量刑标准层层加码、界限分明。从不足二千斤的轻微量级至二万斤以上的重大量级,对应刑罚逐级从严、逐级加重,以严苛的量刑标准、极小的数额门槛、严厉的惩戒力度划定红线,通过重罪重罚、轻罪必罚的刚性规则,形成全方位、无死角的高压震慑态势,充分彰显了我党建国初期整治贪腐的坚定决心,体现出新生政权从严治吏、反腐肃贪、固本安民的鲜明立场与强硬态度。与此同时,《条例》既有“严惩贪腐”的刚性,也有“容错救赎”的温度,第五条的加重处罚规定与第七条的自首从宽规定,形成了“宽严相济”的治理导向,既彰显了“零容忍”的态度,也体现了“严管厚爱”的温度。这种导向,正是当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所需要的,既要强化思想淬炼,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深刻认清腐化贪念之害、错位政绩之危;又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纠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大力弘扬真抓实干、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的优良作风,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务实为民的良好政治生态。
七十余载沧海桑田,时代场景不断变迁,建国初期的物资匮乏、百废待兴早已成为历史,但《条例》所蕴含的“为民初心、制度思维、从严导向”从未过时,其每一条条文都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都是当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借鉴。这份历史档案的价值,不仅在于记录了建国初期肃贪腐、正风气的实践历程,更在于为我们提供了“以史为鉴、以档赋能”的实践路径,让我们在回望历史中校准政绩坐标,在解读档案中汲取治理智慧。(作者单位:湘西州档案馆)
责编:郭朵朵
一审:莫成
二审:杨元崇
三审:张颐佳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