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法院两案例入选湖南南岭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永州中院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6-04 15:18:05

南岭是我国重要的地理分界线和生态安全屏障,也是长江、珠江水系的重要源头涵养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等部门,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合力,围绕南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工作,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典型案例,旨在强化部门协作、凝聚保护共识,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持续提升南岭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水平。 在此次湖南高院联合四部门发布的5个南岭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中,永州法院共有2件案例入选。一起来看看吧!

典型案例

案例一:胡某义等11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处罚与民事追责有机衔接,保护国家珍稀植物资源

【基本案情】野生金毛狗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未经批准不得采挖。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义、袁某寿、尹某凤、胡某斌、杨某仁、黄某辉、黄某波、邓某军、赵某富、胡某英等11人在未取得采集证且未获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上山采挖野生金毛狗蕨并出售给药材收购商彭某华、彭某波(二人已另案判决)。胡某义等11人危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造成近4700株野生金毛狗蕨被毁,严重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义等11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足额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1元,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金毛狗蕨属树形蕨类植物,起源于侏罗纪,是现存植物“辈分”最高的“活化石”,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蕨根部经切片、干燥处理后,即成为中药材“狗脊”。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义等11人为获取利益,大肆采挖金毛狗蕨,影响其物种的生存与种群的更新延续,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判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法犯罪,充分彰显刑罚惩戒与威慑功能,同时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实现刑事处罚与民事追责有机衔接。本案判决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观念,提升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认知、识别与保护自觉,有力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筑牢南岭生态安全屏障、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二:某机械公司等四单位及个人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调解高效解纷、因地制宜修复,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

【基本案情】湖南省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赵某贵等四家公司及个人在某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为拓宽施工道路便于施工车辆通行,组织施工人员超范围占用林地进行施工,破坏林木、植被,损害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经鉴定,上述公司和个人在风电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246.04亩,经鉴定,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077.34万元,其中恢复植被费用为166.77万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为910.57万元。永州市人民检察院遂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四家公司和个人依法承担修复责任。江永县林业局、湖南省中林遥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方案,剔除前期已修复部分,生态修复费用还需495.63万元。

【调解情况】诉讼过程中,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四家公司和个人承担风电场违法使用林地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费用495.63万元,专门用于恢复被非法占用、破坏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告,出具民事调解书。目前,调解协议约定的相关金额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涉利用风能发电的绿色项目。但为建设风电项目,超范围占用林地,损害生态环境不可取,应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释法说理,协调各方,积极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最终以被告全额承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植被所需费用的方式调解结案。为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在确因无法完全原地修复的基础上,本案采取原地修复+异地补植、观赏植物+经济作物相结合的生态修复方式,在确保南岭区域生态环境修复质效的同时,助力当地打造乡村旅游风光带和茶油种植产业园,实现了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同推进的良好效果。

来源:永州中院

责编:严万达

一审:黄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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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李寒露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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