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号 2026-06-04 10:04:06
近日,江西赣州市南康区
消防部门安全检查时
发现一家具厂内
有工人正在对公司电梯升降货架
进行电焊作业

经询问
电焊工施某某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现场未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属于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该家具厂老板黄某某
在了解上述情况下
仍要求电焊工施某某冒险作业
所幸未发生安全事故
消防部门当即责令停止作业
并对黄某某、施某某
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老板、工人眼中的“小活”
却藏着“大危险”
一个敢用!一个敢焊!
可一旦家具厂着火
后果不堪设想
动火作业有危险
这份安全提示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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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吕珍
一审: 吕珍
二审:喻志科
三审:周韬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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