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融媒体中心 2026-06-04 08:25:58
为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强化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压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临澧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临澧县安福街道某面包店超许可范围制售冷加工糕点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2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线上监测时发现,当事人超出许可范围在外卖平台上架并销售冷加工糕点类食品。经现场核查,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仅核准了“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及入网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目前正在调查中。
案例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增设新的食品经营项目时,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二、临澧县安福街道某餐饮店操作间部分食品原料、调味品超过保质期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0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的2瓶调味品、2包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目前正在调查中。
案例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清查库存,及时清理过期食材、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等。
三、临澧县望城街道某粉馆采购食品调味品未索证索票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4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的“馄饨汤料”未留存供货商相关资质及票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加强进货台账管理。
四、临澧县合口镇某奶茶店“三防”设施不齐全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4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无有效防蝇设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卫生规范,从硬件层面消除病媒生物污染风险,全面规范网络餐饮经营条件。
五、临澧县新安镇某粉馆操作间卫生差、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及“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9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加工区域环境卫生差、未配备“三防”设施、从业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有效自查,防范风险隐患。
责编:李杰
一审:李杰
二审:鲁融冰
三审:廖声田
来源:临澧县融媒体中心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