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场监管 2026-06-03 22:56:01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近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6月起正式实施。
《通知》全文如下: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 沙 市 公 安 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 沙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发改价费〔2026〕22 号
湖南湘江新区经发局、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分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及湖南省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5〕723号)相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特制定《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附件
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及湖南省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5〕723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取计时或计次两种计费方式。同时采用包月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收费计时单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公共停车场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半小时,夜间时段(20:00-7:00)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第七条 定价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5〕723号)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报所属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八条 定价原则。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室外高于室内、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差别价格政策。
第九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区域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附件一)。夜经济路段范围由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城管部门共同发布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条 城区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开放式社区、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及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
第十一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对于停车资源有限、车位不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外来车辆划区停放并按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长、相关凭证,由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三)款规定确定并公示。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停车场或配套停车场(含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的建设。此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具体标准报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核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20:00至次日早上8:00(经批准的夜经济路段可适当延长收费时间,免费时间为:00:00—8:00);
(二)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的车辆;
(三)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停放30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其中,国家机关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低于2小时;社会团体、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办理业务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低于1小时;公立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不低于45分钟;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五)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四条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费时间的,计费时间从超过免费时间起计算。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关于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22〕11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路边泊位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长发改价费〔2023〕97号)文件执行。后续,将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城市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政策实施动态评估,稳妥推进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优化调整或平稳退出。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医院周边道路临时泊位优惠政策。医院周边道路临时泊位的具体路段,由所属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全天免费停放;双休日减半收取停车费,以缓解医院停车难问题。鼓励停车设施比较完善的公立医院,就诊者凭当日就诊凭证或住院患者凭当日出院结账凭证免费停车。
第十八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推行停车共享理念,针对医院、部分学校及繁华路段停车场白天车位不足、夜间空闲,而周边小区停车场与之相反的特点,鼓励尝试“潮汐式停车”方式,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引导居民小区利用时间差,交换资源,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到所属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并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所属社区对辖区内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在不超过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12345、12315”等,方便群众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停车收费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收费市场秩序。
对在路内、人行道、背街小巷擅自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城管、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置;擅自设置泊位并存在违规收费的,违规收费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以内”、“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文件有效期5年。长发改价费〔2021〕69号、长发改价费〔202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停车场区域划分
附件二: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附件三: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干道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支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开放式社区、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及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廉租房、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车站、码头配套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城区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四:临时停车泊位、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附件一
停车场区域划分
一、核心区 1、(五一商圈)湘江大道、人民路、芙蓉路、营盘路合围区域;2、(岳麓山风景区)枫林路、麓山南路、阜埠河路、天马路、潇湘大道合围区域;3、(橘子洲景区)橘子洲;
二、一级区域 除核心区域外,北二环、芙蓉北路、渔业路、福元路、锦绣路、三一大道、万家丽路、远大路、京港澳高速、长沙大道(机场高速)、浏阳河、香樟路、万家丽路、时代阳光大道、新姚路、木莲冲路、新开铺路、南二环、潇湘大道、莲坪大道、潭州大道、西二环、梅溪湖路、泉水路、绕城线、枫林路、麓谷大道、岳麓大道、银杉路合围区域;
三、二级区域 除核心区域、一级区域外的,湘江大道、沙河、太阳山路、绕城线、开福区东边界、芙蓉路东边界、浏阳河、香樟路、京港澳高速、振华路、万家丽路、芙蓉南路、伊莱克斯大道、G107、新开铺路、绕城线、岳麓区北边界合围区域;
四、三级区域 市五区除核心区、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责编:成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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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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