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非法营运出事故,商业险能拒赔吗?

    2026-06-03 16:07:22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张蕾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私家车擅自从事营运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非法营运车主自行承担。该案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为心存侥幸的车主敲响法治警钟。

案情简介:车主张某为其私家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投保时明确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为增加收入,张某在未取得营运资质、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长期通过微信客源群接单,从事有偿载客营运。20258月,张某载客途中与电动车驾驶人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伤者刘某诉至法院索赔。保险公司经核查发现,事故发生时张某正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性质已发生实质性变更,行驶风险显著增加,据此拒绝赔付商业险部分,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张某则以车辆已投保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以外的损失。

审理查明:张某车辆登记及投保均为家庭自用,保单明确约定从事营运行为免赔,该条款合法有效。该车两年多行驶里程超 22 万公里,远超家庭自用合理范围,结合其长期在微信群接单、收取 40 元至 180 元不等车费、搭载不特定乘客牟利等事实,足以认定其持续性从事营业性客运,并非亲友互助或顺路合乘。

法院认为,张某擅自改变车辆用途,长期非法营运导致车辆出险概率大幅上升,且未履行通知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情形,该条明确“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事故与风险升高存在直接关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由张某按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车辆用途发生重大变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务必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依规变更投保。切勿因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否则事故后“保险白买、自担巨债”,悔之晚矣!

组稿:黄瑶睿


责编: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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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李翔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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