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3 16:01:16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白俊)“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对生猪严格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但仍有不法分子为攫取利益,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便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并对外销售。这种私屠滥宰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流向百姓餐桌更会带来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自家房屋后面私设屠宰场,从生猪贩子处购买活猪运回家中进行屠宰,并将猪肉销售给他人以非法营利。2022年5月7日至2024年6月18日,被告人戴某屠宰生猪约3500头,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白板肉”“猪下水”、猪肉、猪头等共计约59.5万斤,非法经营数额达557万余元,被告人戴某从中获利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55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被告人戴某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国家之所以对生猪严格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是因为私屠滥宰具有极大的危害。私设的屠宰场往往环境简陋,缺乏必要的卫生条件,极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和肉类污染,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若流入市场,会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极大隐患。同时,私屠滥宰行为逃避国家税收征管,容易以低价冲击正规市场,从而不当损害诚信经营者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戴某未经行政审批,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已达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制度,把好食品源头质量关。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在正规市场购买经过检疫的肉类产品,发现私屠滥宰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组稿:曾雨田
责编:李祯媛
一审:李祯媛
二审:李翔
三审:戴志杰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