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施行!湖南立法保障中小学生体育锻炼

  科教新报   2026-06-03 11:18:00

科教新报·新湖南客户端讯(记者 董以良)近日,《湖南省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81日正式落地实施。新规立足体教融合发展需求,从课时保障、场地供给、师资建设、考核监管等多维度划定标准,以法治手段破解中小学生锻炼不足难题,为全省千万学子常态化开展体育锻炼保驾护航。

《规定》明确适用全省义务教育与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构建起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学校主抓、家校协同、社会助力的立体化工作体系。财政经费、场地配套、政策扶持同步落地,发改、卫健、自然资源等多部门各司其职,乡镇、村居基层组织协同发力,打通学生课外体育锻炼落地 最后一公里

在课时设置上,法规亮出硬核约束条款:义务教育阶段每日不少于一节体育课,高中阶段每周至少三节体育课,鼓励实现每日开课;严禁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体育课,不得以大课间、课后服务替换正规体育教学。同时划定锻炼时长底线,学生在校每日体育锻炼不少于一小时,家校联动保障学生单日综合运动时长超两小时。各校需立足学情开设特色体育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需熟练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传统民俗体育被纳入校本教学范畴。

课余体育配套举措同步细化落地。学校须每年筹办全校运动会,常态化开展球类班级联赛,每日安排不少于 30 分钟大课间活动,寄宿制学校增设早操、晨跑项目。公共场馆、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有序向学生免费开放,校园场馆在节假日错时对外开放,校际场地资源共享、社会场馆低价惠民多措并举扩充锻炼空间。

师资建设与考试评价机制同步革新。我省通过高校定向培养、退役运动员入校任教、大学生体育支教等方式补齐体育教师缺口,课外带队训练、赛事指导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体育正式纳入初高中升学学业水平考试,针对残障学生实行个性化考核标准;教育督导常态化督查各校课时落实、体质监测工作,督查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新规同步完善运动安全保障,要求各校健全运动风险预案、配齐急救器材、落实校方责任险,特殊教育院校量身定制专属体育锻炼方案。针对违规占用体育课等行为,法规明确追责处罚细则,倒逼办学主体压实体育教育责任。

此次地方立法落地,标志湖南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从制度层面破解 重智育、轻体育痛点,助力青少年练就强健体魄、培育终身运动习惯。


《规定》全文如下:

湖南省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若干规定

20265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中小学生体育锻炼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生体育锻炼,是指中小学生参加的体育课和校内外其他各类体育活动。

第二条 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工作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学校主导、家庭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工作的领导,推进体教融合,将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统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支持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的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中小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中小学生身体素质和运动素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与教育行政部门协同落实中小学生体育锻炼促进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大课间体育活动、运动会等体育锻炼。

学校负责人和班主任应当把督促中小学生开展体育锻炼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引导和教育中小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教师应当丰富体育教学活动方式,增强教学活动趣味性,提高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家长应当督促中小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外体育锻炼。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赞助、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促进中小学生体育锻炼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鼓励和支持配置智慧体育设施和器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体育场地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具体开放举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体育和财政等部门制定。鼓励社会体育场馆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学校错时高效利用体育教学场地,在周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优先向中小学生开放体育场馆。鼓励学校之间共享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程并保证体育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节体育课。高中阶段,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周不少于三节体育课,鼓励实现在校期间每天一节体育课。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课程,不得以大课间体育活动、课后延时服务或者其他非体育类活动替代体育课程。

学校应当统筹安排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保障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配合,督促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第八条 学校应当开设与中小学生年龄和身心发展规律相适应的体育课程,结合课程目标和运动项目特点,精选教学素材,丰富教学资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指导中小学生掌握一至二项运动技能。

鼓励学校因地制宜开展中华传统体育项目教学。

第九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开展以足球、篮球、排球为重点的班级赛、校际赛。学校可以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每天至少安排一次不少于三十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等体育锻炼。寄宿制学校可以组织中小学生每天开展晨跑或者出早操等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与体校、公共体育场馆、社会体育场馆、社会体育俱乐部等合作开展体育教学、训练、竞赛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开展体育活动。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引导高等学校加强体育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有计划地实施体育专业大学生支教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通过设置专(兼)职教练员岗位、聘用优秀退役运动员等方式配齐与中小学生人数相适应的体育教学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改进体育教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体育课教学质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指导参赛成绩等方面,开展科学评价。

鼓励体育教师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参与指导中小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学校应当将其承担的课外训练、指导参赛等课外体育活动计入工作量,纳入体育教师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健全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不断优化中小学生体育达标测试的科目、内容和指标。病残等特殊体质中小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督导制度,对学校落实体育课时、课程和体质健康监测等情况开展常态化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运动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

学校依法负有对中小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配置医疗急救设备。

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制定适配的体育锻炼方案,配备专业指导人员和相应的体育设施,保障学生体育锻炼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挤占体育课程、以非体育类活动替代体育课程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81日起施行。


责编:董以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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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教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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