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阳 2026-06-02 18:08:23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朱慧阳)近日,安乡法院大鲸港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23年6月20日,傅某与陈某自由恋爱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25年5月1日,二人共同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脾气秉性、价值观、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时常发生争吵,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26年1月18日,傅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规定,自2025年5月1日陈某生育女儿至该案受理之日,陈某分娩尚未满一年,且该案并不存在如“女方实施虐待或家庭暴力、遗弃幼儿”等确有必要受理的例外情形,因此傅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系法律赋予特殊时期对女性的“离婚保护期”,该条文旨在充分保护孕、产妇和终止妊娠术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胎儿、幼儿的发育成长。
当然,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该条文限制。若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系出于某种紧迫需要,且已对离婚及其后果做好思想准备,如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幼儿的保护。“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或者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法院依法驳回男方起诉,不是“不准离婚”,而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进行限制,并未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或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男方若在法定限制期限届满后仍坚持要求离婚,可再行依法主张权利。
法院寄语
婚姻是一场漫长的修行,而分娩与育儿则是夫妻关系最艰难的考验期。法律虽然设立了“保护期”来为女性撑起一把“法治保护伞”,但如何维持婚姻的温度、携手同行,终究需要夫妻间的互相包容与理解。为人夫应当体恤妻子孕后不易、产后艰辛;为人父应当扛起一家重担、负养育之责。希望每一位夫妻在相处过程中,都能够换位思考,多一份理解少一份争执,多一份担当少一份计较,用心经营婚姻、用心呵护子女,以和睦家风守护家庭幸福。
组稿:曾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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