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法院一案例入选省高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6-02 09:47:3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2日讯(通讯员 颜志军)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个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桃江法院审理的“张某甲诉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案”入选。

张某甲系张某乙(父)、张某丙(母)婚生女儿。2022年4月,张某乙与张某丙协议离婚,约定:张某甲由张某乙抚养,跟随张某丙共同生活,子女学费、生活费等全部抚养费用均由张某乙承担,张某丙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父母离婚后,张某甲跟随母亲张某丙共同生活,张某乙未主动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2024年3月,张某甲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某乙支付2024年3月29日前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张某乙未继续支付后续抚养费用。张某甲初中毕业后,于2024年下半年入读某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产生相应教育生活开支。张某乙以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学费过高、亲子关系不和、自身再婚妻子待产、无收入且负债等为由,拒绝承担张某甲教育开支,仅同意按照每月600元标准支付生活费。张某甲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张某乙支付生活费及已产生的各项支出。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乙提出经济困难、无收入来源,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亲子关系不和而消除,张某乙作为抚养义务人,有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关心张某甲的学习、生活情况。接受职业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合理途径,法律并未将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限定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张某乙以此为由拒付费用,有违抚养义务的全面履行原则,亦与倡导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义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遂判决张某乙支付张某甲相关学杂生活费共计4.9万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系法定义务,其范围涵盖衣食、住所、医疗、教育、心理关怀等未成年人成长的多个方面,不因父母离婚、亲子关系隔阂而免除,亦不局限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抚养义务人应当依法、依约全面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未成年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属于成长发展的合理需求,相关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必要开支属于法定抚养费范畴。本案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际生活需求、义务人经济能力等情况,依法判令抚养义务人足额支付抚养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受教育权。

责编:宋姗姗

一审:张佳伟

二审:杨军

三审:邢玲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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