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堵死出行通道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2026-05-30 09:39:33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李雨薇)一条走了20年的路,因与邻居产生矛盾,竟被对方用障碍物彻底堵死。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

熊某与张某是多年邻居,张某的房屋位于熊某房屋的西侧,张某日常出行均需经过熊某房屋南边的一处空置宅基地。多年来,两家因琐事纠纷不断,邻里关系日益紧张。

2024年2月,熊某在该处宅基地上搭建车棚,张某认为车棚影响自己通行及房屋采光,遂向社区及城建部门举报,车棚被责令拆除。此后,熊某将拆除后的车棚材料堆放在同一位置,彻底堵住了张某的通行道路。张某只能绕行一条狭窄的泥泞小路或从后门出入。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熊某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存在其他通道的情况下,被告堵塞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是否构成对原告相邻通行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熊某作为相邻权利人,应当从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现实、便利生产生活的角度,为张某的通行提供必要便利。熊某辩称该路段并非张某的唯一通道,张某可以从后门或小路出行,并未影响其通行权。然而,承办法官现场勘查发现,所谓“小路”是一条需经过他人祖坟的泥泞路段,而从后门长期出入也不符合中国传统风俗习惯,两处替代通道均不具备实质上的便利性。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熊某停止对张某道路通行权的侵害,自行拆除堆放在宅基地处的障碍物,恢复原有通行状态。

法官说法:相邻通行权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同时也是邻里之间为方便通行而相互给予的便利。该权利与通行道路所在的土地权属并无必然联系——无论道路所占土地归谁所有或使用,相邻权利人均应为他人的必要通行提供便利。法律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目的是尽可能维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因行使权利而产生的冲突,平衡各方利益。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大家既是邻里,不妨以古人“六尺巷”故事中“再让三尺又何妨”的胸怀,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换位思考、相互体谅,共同营造团结和睦的生活环境。

责编:艾京昆

一审:艾京昆

二审:陈佳婧

三审: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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