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载同事一程出事故,她需自掏腰包赔偿14万余元

虢灿   三湘都市报   2026-05-29 20:05:34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肖维 张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好心载了同事一程,却因发生事故致同事受伤,常德女子王妍在赔偿了5.8万余元后,仍被同事起诉到法院索赔18万余元。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王妍和陈娟在同一家店铺做销售,2024年10月的一天,两人下班后,王妍出于好心,骑着两轮电动自行车带上了陈娟,顺路载她回家。当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安乡县深柳镇某路段时,王妍驾驶车辆突然从右侧直行道向左转,恰好此时同向左侧直行道一辆小车驶来,撞上了电动自行车,造成陈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妍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车司机、陈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娟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陈娟住院期间,王妍向她赔偿了5.8万余元,小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付了19800元。之后,双方因后续赔偿产生分歧,陈娟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妍赔偿其剩余损失18.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妍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且存在违法载人行为,继而引发案涉交通事故,王妍具有过错,其行为与陈娟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王妍作为侵权人应对陈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陈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电动自行车后座只能搭乘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其作为成年人搭乘具有违法性,放任危险结果发生,与其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考虑,酌定王妍承担70%责任,陈娟自担3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妍赔偿陈娟各项损失共计8.2万余元。

法官说法:“好意同乘”不是免责金牌

法官介绍,《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陈娟在事故中无责,但其确有违规乘坐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客观上加大了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危险,应对自身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同时,王妍系无偿搭载,该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善意互助。该案中,无证据证明王妍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考虑事故成因、现有证据、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不是免责金牌,善意需守护,安全更是底线。驾驶人允许他人搭乘,就要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规载人、超速、分心驾驶等,都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搭乘人亦应对自身安全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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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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