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跟人冲突后认为对方被罚太轻,“晒”处罚决定书被拘留后起诉公安机关

  三湘都市报   2026-05-27 18:15:0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陈少稀 李超

因琐事与人发生肢体冲突后,衡阳男子刘飞认为对方仅被罚款的处罚结果过轻。为“维权讨公道”,他将未打码的处罚决定书发布至网络,且拒绝民警删除的要求。此举导致对方隐私泄露、丢了工作,刘飞也因散布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事后,刘飞不服处罚,起诉公安机关。5月26日,衡阳铁路运输法院通报该案审理结果,依法驳回刘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维权”曝光他人隐私被拘留后起诉公安机关

2025年10月,刘飞因琐事与王强发生肢体冲突。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飞对该处理结果不服,认为处罚力度过轻,执意想要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为自己“讨公道”。

同年12月1日,刘飞在个人微信视频号发布视频,公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未对文书上王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做任何遮挡处理。公安机关发现后,立即联系刘飞,明确告知其行为涉嫌违法并要求删除视频。但刘飞认为自己是在“正当维权”,拒不删除。直至12月24日,公安机关再次指出其行为已侵犯他人隐私后,刘飞才将视频下架。此时,该视频已获得点赞192次、转发95次、收藏104次,传播时间长达24天。

而隐私信息被公开的王强,被所在公司辞退,生活和工作受到较大影响,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刘飞散布他人隐私且情节较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刘飞不服,认为公安机关事实认定不清、处罚程序违法,且相较于王强300元的罚款“明显不公”,在被拘留七日后,他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判决驳回男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刘飞在未采取任何技术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将包含王强完整个人隐私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至网络,且经公安机关提醒后仍拒绝删除,持续侵害他人隐私长达24天,导致王强生活和工作受到较大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散布他人隐私”,且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结合刘飞的违法事实、主观过错及危害后果,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至于王强此前被公安机关罚款300元,系针对其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对应不同法律责任,不存在所谓“处罚失衡”问题。

综上,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刘飞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维权切勿越过法律红线

法官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往往包含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敏感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即使文书内容本身是公开的,擅自在网上泄露传播也可能构成违法。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而不是“以曝维权”。法官特别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曝光更不是维权捷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合法维权就会演变为侵权违法,最终得不偿失,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朱蓉

三审:张军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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