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娟 梁娜 2026-05-27 14:55:17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翔
通讯员 刘娟 梁娜
湘西的五月,武陵山脉深处绿意涌动。山林间鸟鸣啁啾,珍禽的羽翼偶尔划过晨雾,与漫山野花相映成趣。这片植被繁茂的土地,曾是野生动植物的安宁家园,却也一度因私采滥挖、外来物种入侵、非法捕猎而伤痕累累。
如何守护这来之不易的生物多样性?湘西州检察机关依托公益诉讼,探索出一条“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的全链条保护路径——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受损生态得以修复,让青山复绿、鸟兽重归。
护兰
“大家千万别挖山上的野生兰花,那些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挖走了是会被判刑的,我是再也不敢啦!”2025年3月初,在湘西州某村,龙某正向乡亲们现身说法。
从采挖野生兰花的违法者,到主动担任法治宣传员,龙某的转变源于吉首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
2025年2月,吉首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龙某自2020年起,多次在山上采挖兰草并售卖,截至被查获,龙某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春兰、蕙兰、多花兰共计900余株。
不少人可能疑惑:山里的野花野草,摘几朵还能犯法?其实,自2021年9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施行以来,除了兔耳兰,所有兰科兰属野生兰花均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不论出于观赏还是其他任何目的,严禁非法采挖、破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兰花1株以上或二级保护野生兰花2株以上构成犯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经审查,吉首市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龙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事追责并非终点。检察机关认为,龙某长期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要求其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考虑到龙某家庭条件较困难,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期间,检察院通过听证提出以劳务代偿的方式——义务护林3个月,替代修复生态环境。同时,经检察官释法说理,龙某自愿担任法治宣传员,以案为鉴,义务开展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湘西气候温润,野生兰花数量较多,一些人因此心存侥幸,觉得挖几棵“草”无伤大雅。这起案件的办理,让野生植物保护不再是一句空话,更让“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责任原则落了地。
治螺
2025年5月,泸溪县检察院“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某景区荷田遭福寿螺入侵,粉色卵块密集附着荷茎。这一情况引起检察官高度警觉。
福寿螺是何等角色?别看它小,一块螺卵就可孵化200至1000个幼螺。它主要危害水稻、莲藕及水域附近的蔬菜、玉米等农作物,是名副其实的农作物杀手,其危害已超越单一物种入侵的表象,演变为涉及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与公共卫生的复合危机。
泸溪县检察院迅速行动,通过实地采样、现场勘验等方式固定完整证据链,全面掌握侵害范围与破坏程度,随后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构建“调查监测—预警防控—清除修复”全链条治理体系。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响应,邀请外来物种防控专家现场指导,采用无人机精准施药与人工拾螺相结合的生态友好型治理方式,有效遏制福寿螺蔓延。同时,泸溪县检察院促成县农业农村局与农科院专家达成合作,借助专业力量,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的“吹哨人”。
此外,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全县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各乡镇开展福寿螺专项灭除行动,发放生石灰等防控物资以及宣传资料,并辅助以人工灭螺方式,在全县范围内铲除福寿螺。一处荷园的治理经验,很快复制到了全县。
同年7月,泸溪县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及人民监督员等开展治理成效评估。荷田恢复青翠,水面清澈,风过处荷香阵阵。
禁猎
在古丈县的茫茫林海中,栖息着白颈长尾雉、红腹角雉等珍稀鸟类,它们在这里觅食、繁衍,年复一年。然而,盗猎者的枪声打破了这份宁静。
家住古丈县古阳镇的张某,为满足自己的一时口腹之欲,动起了尝尝“野味”的歪心思。2024年3月到11月,张某多次窜入某村山林。他有一支私自改装的射钉枪,夜深人静时,他就扛着它进山。
白颈长尾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国特有珍稀鸟类,全球种群数量持续下降。但在张某的枪口下,一只白颈长尾雉倒下了。同一时期,他还猎获了4只灰胸竹鸡。11月19日,他又约上向某,由向某负责照明,一晚上又猎获4只野生鸟类。
当晚九点,蹲守多时的公安干警将两人抓获。
古丈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同时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提审的时候,张某后悔了。承办检察官告诉他,白颈长尾雉是我国特有的珍稀鸟类,每一只个体的丧失都是不可逆的损失。
“你以为山林是你家的猎场?现在你自己倒成了‘笼中雀’。”
2025年6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责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6100元。
宣判后,周边村子的村民都明白了:山里的鸟,一只也动不得。
回响
三起案件,不同的处理方式,背后的逻辑是相通的:让破坏者担责,让生态得到修复,让生态保护的底线更加清晰。
这就是湘西检察机关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实践路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追责与修复同步,行政公益诉讼撬动职能部门系统治理,替代性修复方式则为困难群众提供了可行路径。
实践表明,公益诉讼的价值不止于个案追责,每一个案件都不止于判决。它是一张贴在村口的通告,是一场开在田埂上的普法,是一次山间的护林巡查。这些看似微小的传播,正在一点一点增强山野间的生态保护意识。
五月湘西,雨水未歇,山林深绿。兰草又发,荷塘复清,林鸟再啼。这不是自然自行恢复的偶然,而是司法力量持久守护下的必然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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