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5-27 09:35:15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有效遏制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大纲(试行)》《电子计价秤检定规程(试行)》两项计量技术规范,现就我市全面启用新型电子计价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旧规电子计价秤。自2027年1月8日起,所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必须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新型电子计价秤技术要求。
届时,不符合要求的旧式电子计价秤将一律停止生产、销售、在贸易结算中使用,继续生产、销售、在贸易结算中使用旧秤属于违法行为。

二
本次更换的新型电子计价秤,必须具备以下核心功能(俗称“防作弊秤”):
1.开壳锁机功能:打开秤体外壳或非法拆卸时,电子计价秤自动锁定无法使用;
2.唯一性信息核查:具有不可篡改的唯一性编码,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输入编号查询厂家、型号、检定等信息;
3.三码一封:铭牌、机身、软件系统编码一致,并具有出厂铅封或检定封印;
4.禁止非法改装:无法通过外接开关、遥控器等方式改变称量结果。

三
经营者义务与过渡期安排
1.自查更换:即日起至2027年1月7日为过渡期。全市各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流动摊贩等各类经营者,务必在此期间自行购买或更换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型电子计价秤。
2.强制检定:新购置的电子计价秤投入使用前,必须在湖南省强检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并粘贴“强检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3.诚信承诺:经营者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诚信计量”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旧秤即使检定合格,也不得再用于贸易结算。在用且合规的网联电子计价秤(具备联网、数据存储与追溯功能),使用期限可以延长至2030年1月8日。

四
2027年1月8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凡发现继续生产、销售、在贸易结算中使用不符合要求旧秤,或使用作弊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经营者停止使用,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向消费者赔偿损失;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五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若发现市场内存在“缺斤短两”、使用作弊秤等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举报,举报投诉电话:1231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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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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