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6-05-26 19:33:27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甘柔 杨娟
广东籍居民在湖南工作生活期间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他的家人都在广东生活,死亡赔偿金按哪里的标准计算?近日,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按照金额更高的广东省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广东籍男子在湘身亡,赔偿金额按哪里算
2025年5月,广东籍男子刘帆在岳阳华容县务工期间,休息时搭乘同事王凯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外出,途中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帆不幸身亡,驾驶人王凯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货车司机与电动车司机王凯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刘帆无责任。随后,刘帆家属将小货车司机、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车辆所属公司、刘帆生前工作单位及王凯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13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的核心争议聚焦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刘帆家属主张,刘帆户籍为广东,应按照广东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629元/年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而保险公司等多名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方辩称,刘帆事发前长期在湖南华容县生活、务工,日常消费、生活成本均依托当地水平,不应仅凭户籍归属适用外地高标准,主张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湖南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43元/年核算赔偿金额。
此外,驾驶人王凯提出,事发时系刘帆主动要求搭乘车辆外出买槟榔,且刘帆未佩戴安全头盔,其头部致命伤情与未佩戴头盔存在直接关联,刘帆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涉案电动车经司法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二轮轻便摩托车。
法院:两车司机各承担45%,死者自担10%责任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而获得的赔偿。受害人死亡后,其家庭成员仍要在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生活,如果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家庭成员依据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获得赔偿,将不足以维持其日后在该地的基本生活,不能填平家庭成员的损失。
因此,只要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家庭成员能够举证证明自身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就有权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按照更高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该案中,刘帆的父母、女儿是本案的赔偿权利人,均为广东户籍,且提交了当地村委会证明,证实三人均系该村村民及在该村生活;而广东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湖南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该案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应确认为广东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1629元/年。
同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广东省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41055元/年。经法院核定,刘帆父母、女儿的经济损失共计217万余元。
责任划分方面,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刘帆不担责,但法院认为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刘帆的伤情主要集中在头部,未佩戴头盔是其造成损害后果加重的原因之一,应当减轻案涉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两车司机分别承担45%的民事责任,刘帆自身承担1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内赔偿105万余元,王凯赔偿9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王凯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受诉法院地与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标准也因此不同。在此前提下,死亡赔偿金项目计算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体现了法律、司法解释在人身权利司法保护方面坚持以维护赔偿权利人的权益为中心的价值立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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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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