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是车祸,另一起也是!法院判了

  三湘都市报   2026-05-25 19:04:18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王皓 匡雨婷

凌晨两车轻微剐蹭后,车上人员滞留现场协商赔偿事宜,未开启危险警示灯、未设置警示标志。后方一辆小车司机醉驾、超速行驶,径直冲撞引发二次严重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肇事案。

轻微事故滞留现场被酒驾司机撞上,一死多伤

2025年1月21日凌晨5时许,刘某驾驶小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途中与彭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轻微剐蹭,无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两车司机及双方随行人员均未第一时间撤离至路边安全区域,也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而是在夜色中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协商期间,陈某酒后驾驶小车,搭载该车车主江某等人途经该路段。因车辆超速、观察疏忽,陈某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占道的事故现场,径直撞击现场车辆及人员。

该二次事故造成彭某当场死亡、刘某重伤,其余乘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涉事三辆车均出现不同程度损毁。

醉驾司机获刑,借他车的车主需承担45%赔偿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彭某发生剐蹭后未开启警示灯、未设置警示标志,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彭某家属、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某、江某及涉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主张相关损失赔偿。

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系多方交通违法行为叠加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综合判定。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漠视公共安全,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系事故主要责任人;刘某、彭某在轻微事故发生后,未进行安全处置,既未及时移车避险,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放大事故风险,对二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而江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明知陈某饮酒仍默许其驾驶自有车辆并同乘,未尽到车辆管理及安全提醒义务,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涉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先由江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各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法院确定陈某、江某、彭某、刘某分别承担35%、45%、10%、10%的赔偿责任,判令各方共同赔偿彭某家属各项损失83万余元、刘某各项损失19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江某、彭某家属及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随意借出车辆或与司机共同担责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判决清晰地界定了多方交通违法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则,也警示所有交通参与者: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撤离、设置警示标志。

法官特别提醒,醉驾、酒驾始终是法律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任何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的行为,不仅面临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更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对车辆所有人而言,车辆出借不是“人情小事”,而是关乎生命安全的大事,明知借车人存在饮酒、无驾驶资格等不适宜驾驶的情形,仍出借车辆,将可能与驾驶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丁鹏志

三审:张军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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