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3 21:14:24

案例一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湖区张某鱼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及市场开办者涉嫌不按规定履行集市主办者计量义务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北湖区鑫沙苑农贸市场渔行一摊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北湖区张某鱼铺称量鱼类产品用于结算的计量器具,经郴州市计量检测检定所检定,结果为不合格。经营者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4月,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立案调查。对鑫沙苑农贸市场开办者涉嫌不按规定履行集市主办者计量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同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首某销售种猪产品时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苏仙区白露塘镇农贸市场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首某未明示消费者其销售的产品为种猪。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猪-胴体”产品165公斤于其摊位销售。该公司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显示,上述“猪-胴体”为种猪产品,当事人该行为已构成销售种猪产品时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8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整改。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湖区某水产店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黄骨鱼(淡水鱼)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北湖区某水产店进行执法抽检。当事人销售的黄骨鱼(淡水鱼),所检项目“孔雀石绿”实测值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该项目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黄骨鱼(淡水鱼)的行为构成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济开发区某蔬菜行销售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仔姜(姜)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线索,对经济开发区萝卜青菜市场某蔬菜行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仔姜(姜),所检项目“铅(以Pb计)”实测值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系在该市场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仔姜(姜)的进货凭证、供货者信息,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仔姜(姜)的行为构成销售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罗家井市场(陈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八角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线索,对郴州市罗家井市场(陈某)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八角,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系在该市场从事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小规模食品经营者,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八角的进货票据、供货者信息、销售记录或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八角的行为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济开发区袁某蔬菜摊位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和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线索,对经济开发区袁某蔬菜摊位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芋和绿豆芽经监督抽检,芋所检项目“镉(以Cd计)”实测值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绿豆芽认定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系在该地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小规模经营者,当事人不能说明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来源,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且未制作相关台账。当事人经营该批次芋和绿豆芽的行为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对北湖区三里田综合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陈某称量鲜鱼类产品用于结算的计量器具ACS-30神特牌电子计价秤,经郴州市计量检测检定所检定,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知晓上述电子计价秤具备作弊功能,但不能提供采购票据,无法说明其来源。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上述不合格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该批案件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农贸市场规范经营秩序,对其他经营主体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农贸市场短斤少两、消费欺诈、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责编:刘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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