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号 2026-05-21 15:11:27
2026年3月16日
浙江省温州市某加工厂
一男子进行动火作业
产生的火花
引燃了车间内的可燃物
近日
该男子因无证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2日

事故现场
经查,这起火灾事故中
该男子的违规行为多达5项
↓↓↓
1.无证上岗
该男子明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
仍擅自开展动火作业

2.未办审批
动火作业前
该男子未按规定
办理任何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无视作业流程
擅自违规开工

3.未清隐患
作业前
该男子未清理周边易燃可燃物
也未采取任何防火隔离措施

4.无消防设施
作业现场
该男子未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发现火灾后
无法及时扑灭
遏制火势蔓延

5.未查现场
作业完毕后
该男子未全面检查现场
未彻底消除遗留火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责编: 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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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应急管理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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