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涉及非煤矿山、危化、工贸等领域

  怀化新闻网   2026-05-15 13:05:36

近日,怀化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查处了一批涉及非煤矿山、危化、工贸等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为强化警示震慑,公开曝光

典型违法行为一:临时用电作业未审批

2026年5月8日,洪江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二车间二楼脱色工段正在进行临时用电作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上述行为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违法行为二:特殊作业(动火、受限空间等)无管理制度或未有效执行

2026 年5月1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开展的动火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作业中止时,未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现场无人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的规定,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同时,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违法行为三: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 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2026年4月8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对沅陵某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擅自在尾矿库内开挖滩面并在尾矿库滩面修筑运输选厂改造设备的临时道路。该行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立案查处,依法对该矿山企业处以4万元罚款。

典型违法行为四: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2026 年3月19日,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对怀化某矿业有限公司白岩坳金矿阳湾团矿区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员工王某在当班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该行为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对该公司处2.1万元行政处罚。

典型违法行为五: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2026年4月8日,怀化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某竹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二楼包装车间地面、墙面有积尘,电箱等局部积尘严重。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严重。该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违法行为六: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2026年4月16日,溆浦县应急管理局对怀化市某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该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部门当即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责编: 吕珍

一审:吕珍

二审:喻志科

三审:周韬

来源:怀化新闻网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