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曝光 3 起烟花爆竹、工贸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爱郴州   2026-05-14 19:11:33

近日,郴州查处了一批涉及烟花爆竹、工贸、非煤矿山领域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警示震慑,现公开曝光3起典型案例。

苏仙区万家乐烟花爆竹店

超范围储存、存放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市区应急管理局在苏仙区飞天山镇一闲置房屋内核查发现,苏仙区万家乐烟花爆竹店储存烟花爆竹956件,其中烟花品种26种,共241件;鞭炮品种17种,共715件,合计总药量约700kg,储存场所内门窗破烂不堪,无专人监管、无安全警示标志和任何安保措施。该公司存在超范围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五章第二节第一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郴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烟花爆竹店处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其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的烟花爆竹。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超许可范围、异地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由于储存场地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缺失,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本案中,该烟花爆竹店违规将956件、总药量约700kg的烟花爆竹,储存在无安全保障的闲置房屋内,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后快速响应、联合执法,依法处罚并没收违规物品。该案既警示经营者严守安全底线、依法经营,彰显了应急部门“打非治违”的坚定决心和执法权威,也推动形成群众参与、部门联动的共治格局,筑牢烟花爆竹领域安全防线。

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

【基本案情】

郴州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泓锐)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吴某光和李某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中吴某光仅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机修钳工技能等级证书,两人均不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理情况】

该公司吴曙光、李雪峰2人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进行焊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相关规定,郴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处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危险因素多,危险性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不仅危及作业人员自身安全,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设备造成较大危害。从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机修钳工属人社技能等级证,不能代替特种作业操作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核,不能使用无证人员,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本案中,该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此类案例的曝光和处理,有助于规范整个行业的从业行为,促使其他企业引以为戒,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基本案情】

郴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交办,对湖南玛瑙山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触发式执法。经查,该公司存在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暂时停止井下采掘作业、暂停 630 中段斜坡道施工作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违法情形(一)的规定,郴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并处壹拾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总工程师、矿长依法各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矿山建设项目技术难度大,相较普通的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必须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本案中,该公司630中段开拓方式和运输方式发生改变,未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该案的依法查办,警示矿山企业必须严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禁擅自变更设计、未批先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侥幸违规行为。同时彰显应急管理部门铁腕治患、从严执法的决心,严格落实“一案双罚”,既追究企业违法责任,也问责相关管理人员,有力震慑矿山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此外,通过该案查处,倒逼企业筑牢安全红线意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防范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理效果。

责编: 吕珍

一审:吕珍

二审:喻志科

三审:周韬

来源:爱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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