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5-14 13:45:4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李洁
“开门杀”是指车辆驾乘人员开门时未观察后方路况,突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车辆、行人避让不及而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其突发性强、伤害后果严重,已成为交通安全高发隐患。近日,临湘法院审结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李某驾驶其姐姐李某某所有的小型客车,搭载10岁女儿小芳去上学时,在道路中间车道停车。小芳开门下车时,与后方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及小芳无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王某后诉至临湘法院,认为事故由小芳开门所致,要求李某、李某某、小芳、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芳开启车门的行为发生于车辆在道路停放的过程中,是机动车使用与通行状态的延伸,应整体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与小芳不负事故责任,与查明事实不符,存在瑕疵。
李某与小芳同属机动车一方,应当作为整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二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王某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随意且未紧靠道路右边停放车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小芳下车未尽到观察及安全注意义务,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李某与小芳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3,因小芳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李某承担,即李某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李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7万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开门杀”是常见的交通事故类型,极易造成后方车辆或行人受伤。驾驶员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紧靠道路右侧停放,并提醒乘车人开门前仔细观察后方情况;乘车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应养成“开门前先看后视镜、侧身观察”的习惯,避免因疏忽引发事故。同时,车辆所有人应确保车辆出借对象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尽到审慎义务,降低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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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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