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娃开车门引发“开门杀”,法院判决赔偿17万余元

  三湘都市报   2026-05-13 17:03:25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洁

10岁女童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情况贸然开门,引发“开门杀”事故,导致后方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伤者起诉小车司机、车主、孩子以及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5月13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通报该案审理结果,判决涉事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伤者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女童“开门杀”致人受伤被起诉

2024年10月,岳阳市民刘茜驾驶其姐姐刘思名下的小型汽车,搭载10岁女儿晨晨前往学校途中,在道路中间车道停车。停车后,晨晨未观察后方路况便开门下车,车门与后方驶来的陈凯所驾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凯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刘茜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陈凯及乘车人晨晨无责任。经司法鉴定,陈凯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据悉,刘茜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陈凯认为事故系晨晨贸然开门所致,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陈凯将刘茜、刘思、晨晨及涉事保险公司诉至临湘市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晨晨开启车门的行为发生于车辆在道路停放的过程中,是机动车使用与通行状态的延伸,应整体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警部门认定刘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凯与晨晨不负事故责任,与查明事实不符,存在瑕疵。

法院认为,刘茜与晨晨同属机动车一方,应当作为整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二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陈凯的损害后果,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刘茜随意停车且未紧靠道路右侧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晨晨下车未尽到观察及安全注意义务,二人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刘茜与晨晨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3,因晨晨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刘茜承担,即刘茜应当对陈凯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刘思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陈凯损失17万余元;驳回陈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门杀”事故怎么理赔?最高法有新规定

法官提醒,“开门杀”是常见的交通事故类型,极易造成后方车辆或行人受伤。驾驶员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紧靠道路右侧停放,并提醒乘车人开门前仔细观察后方情况;乘车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应养成“开门前先看后视镜、侧身观察”的习惯,避免因疏忽引发事故。

记者了解到,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进行明确。该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该解释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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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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