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6-05-13 10:26:41

【法条原文】
《生态环境法典》第250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生态环境法典》第1078条:国家鼓励排放噪声、油烟、异味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等与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时间等,采取预防、补救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法官解读
《生态环境法典》第250条为餐饮油烟污染划分划下了清晰的“红线”。法典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区域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要求餐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安装并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确保达标排放。即使排放达标但仍造成影响的,法典新增了“友好协商”机制,可通过调整经营时间、支付补偿金等方式解决纠纷,破解“达标仍扰民”的难题。
(来源:娄底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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