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股权转让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新湘潭客户端   2026-05-12 15:17:2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12日讯(李涛 杨玉平)“感谢法院工作人员不厌其烦耐心调解,帮我们化解了这场股权转让纠纷。”再审申请人张某由衷地感慨。日前,湘潭中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企股权转让纠纷案。

某公司实际股东尹某,持有公司100%股权;段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为持股。2021年10月8日,张某与段某、尹某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尹某将公司100%股权出让给张某,股权转让总价款80万元,且张某可将该款项用于清偿公司前期债务。

此前,公司及段某曾以借款人身份向农业银行贷款8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张某受让股权后,陆续向农业银行偿还贷款65万元,后续未再按期清偿剩余本息。

银行诉至法院后,最终由段某向银行支付执行款16.7万余元。段某在履行清偿义务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资金占用费及违约损失等合计28万余元。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向段某支付16.7万余元。

案件进入审查阶段后,双方矛盾再度激化、各执一词。张某认为,段某并非公司实际股东,无权主张相关权益;其后续已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厂房租金等多项债务,支出总额已超80万元,无须再支付任何款项,加之亲属患病陷入经济困难,已无支付能力。段某则认为,按约定80万元银行贷款应由张某偿还,张某后续支付的员工工资等费用属于企业日常经营开支,与银行还贷无关,其有权向张某追偿。

双方分歧巨大、僵持不下,若纠纷未能妥善化解,不仅会让当事人深陷诉累,还极可能波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影响企业稳定发展。

为从根源上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兼顾,全面梳理原审卷宗证据,以时间脉络厘清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逐项梳理证据链及证明要点,给双方当事人厘清权责边界、剖析诉讼利弊。

经过十余次反复沟通调解,最终促成张某与段某达成执行和解。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段某作出善意让步,同意张某向其支付10万元了结全部纠纷。张某撤回再审申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责编:胡孟婷

一审:胡孟婷

二审:蒋睿

三审:白培生

来源:新湘潭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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