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5-12 14:05:12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汤文博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7月,张某与李某在某社交软件上相识,双方经了解后于同年8月28日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李某共计转账15350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几笔包括:2025年9月2日转账5200元,9月4日转账1000元,9月16日转账2191.14元,9月19日转账5000元,其余转账金额均为几十到几百元不等。在交往过程中,李某还向张某表示,两人恋爱半年后就可以结婚,并表达了婚后希望生育孩子等想法。
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张某要求李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但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恋爱期间支付的费用153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向李某的转账大多发生在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其中部分单笔转账金额明显超出日常交往水平,且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均表达了恋爱半年后可以结婚及共同生育子女的意愿,故将张某向李某的给付款项行为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张某与李某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李某应向张某返还相应的款项。法院综合双方恋爱时间、赠与款项的数额、赠与时机、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6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基于恋人关系而向对方给付财物的行为属于赠与,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但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赠与,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财物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予以判定,区分其属于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附条件的赠与。
对于“520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结合双方聊天记录,通常应认定为给付方为表达爱意、维系和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如赠与人主张返还该部分款项,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双方日常恋爱消费的支出,则应综合考虑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时间较短、赠与人经济能力一般、转账金额较大以及交往过程中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婚姻意愿等因素,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对于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恋爱关系结束,无法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则视为所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但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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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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