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一天遭遇工伤,工资标准及工伤赔偿基数如何确定?法院判了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5-07 17:07:0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晏可慧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应获得的对价,也是大多数劳动纠纷的核心。到岗上班一天便遭遇工伤,在未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本人工资”及工伤赔偿基数?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李某于2024114日入职岳阳某劳务公司承建的岳阳某产业园项目木工班工作。2024115日,被告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双方就工伤问题协商未果,李某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参照2023年度湖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7417/月来计算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认定岳阳某劳务公司赔偿被告李某16万余元。人社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为:伤残等级拾级。岳阳某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云溪区法院,要求判决岳阳某劳务公司无需支付李某工伤待遇赔偿16万余元。

岳阳某劳务公司辨称,李某于案涉工地工作才一天即受伤,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工作遭受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情况,仲裁裁决应当按照2023年度湖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李某的工伤待遇认定问题,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之规定,李某2024114日进入案涉工地工作,次日工作受伤,应参照2023年度湖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7417/月来计算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并不不当。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岳阳某劳务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待遇赔偿16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证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尽量避免此类纠纷,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结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争议时提供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

责编:周磊

一审:周磊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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