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5-07 17:06:10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晏可慧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更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劳动者自愿放弃参保的承诺书、声明以及用人单位以“补贴代替社保”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劳动者此前已领取的社保补贴是否需要退还用人单位呢?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1年7月,黎某入职湖南某医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直至2025年12月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2016年1月,黎某向湖南某医药公司出具《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载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将社保费用通过工资发放给员工本人。湖南某医药公司自2011年7月至2020年11月已向黎某发放社保补贴3万余元。2025年12月,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黎某诉至云溪区法院,要求湖南某医药公司为黎某补缴2011年7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的企业养老保险,如不能补缴,则赔偿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23万余元。
湖南某医药公司辩称,公司已将养老保险等以社保补贴的方式随同工资一起发放给了黎某,若黎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未缴的养老保险,则黎某应将其领取的社保补贴费用返还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与湖南某医药公司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故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1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保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代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缴纳义务。湖南某医药公司应当为黎某补缴入职至今的社保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劳动者自愿放弃参保的承诺书、声明,以及双方就此签订的书面协议,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者此前已领取的社保补贴,依法应当予以退还。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分散社会风险、保障基本生活而构建的核心制度,体现互助共济、兜底保障的价值取向,事关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存与尊严。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双方协议、发放补贴等任何形式免除。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参保责任,即便劳动者主动要求将社保费直接折现,也应坚决拒绝,不得以“社保补贴”替代法定缴费。劳动者也应认清社保权益重要性,切勿因短期现金利益放弃长远保障,积极配合参保,对要求放弃社保的违法行为果断拒绝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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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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