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后,“三金”能要回来吗?法院判了!

  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6-05-07 16:40:15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赵滢滢彩礼,通常承载着两方家庭对新人缔结良缘的美好期许,但当双方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恋爱时作为彩礼送出去的“三金”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4年6月,赵某与钱某确立恋爱关系,并于次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感情尚好,便商讨婚嫁事宜。20249月中旬,钱某用旧黄金首饰加工置换成多件新黄金首饰,价值约40000元,并将该批新黄金首饰作为“三金”交付给赵某。2024年11月初,赵某与钱某发生争吵后搬离钱某住处,双方经多次协商后决定解除恋爱关系,但就“三金”的处置问题产生分歧。钱某认为,其与赵某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赵某应向其返还全部黄金首饰;赵某则认为,部分首饰已遗失,仅同意返还其现持有的黄金首饰。之后,钱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全部黄金首饰或按照黄金时价返还8.5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赵某是否应向钱某返还黄金首饰或支付相应折价款的问题;若赵某应向钱某返还案涉黄金首饰或支付相应折价款,应如何返还的问题。“三金”系基于习俗,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的大额财物,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钱某以结婚为目的向赵某交付多件黄金首饰作为彩礼,但双方已明确结束恋爱关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钱某主张赵某返还彩礼的请求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钱某与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四个月左右时间,考虑双方在感情上和经济上均有一定付出。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返还其现持有的全部黄金首饰,并向钱某支付黄金首饰折价补偿款5000元。

法官说法彩礼是缔结婚姻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习俗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实物,其范围不仅包括礼金,“三金”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大额财物一般情况下也宜认定为彩礼。彩礼返不返还、如何返还,均需法官综合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因素进行考量后裁判。彩礼的高低并非衡量感情深浅、婚姻幸福的合理标准,高额彩礼亦无法成为婚姻的“保险”,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婚姻可能会更美好而长远。

组稿:曾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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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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