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社 2026-05-05 16:39:17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指依法按月支付、持续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近亲属基本生活的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符合下述条件的可以申领相应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一)伤残津贴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老工伤工残退休死亡的,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一)伤残津贴

注:1.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下同)。
2.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全省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责编:张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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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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