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雪玲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5-01 14:10:5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通讯员 谢雪玲
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承办法官冒雨深入现场实地查勘,面对面耐心释法明理、用心居中调解,成功化解一起久拖不决的租赁合同僵局纠纷,既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又高效实质性化解矛盾,收获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租期陷入停滞 门面长期空置引纠纷
2022年,唐某某等出租方与骆某等承租方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涉案门面用于商业经营,租赁期限较长,合同对租金标准、付款节点以及违约责任均作出详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受经营环境影响,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并于2025年6月底自行搬离涉案门面。但截至二审开庭时,双方始终未能就合同解除及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涉案门面长期大门紧闭、空置闲置,一直无法重新对外利用。出租方希望继续履约并多次催缴租金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现场查勘 细致调解化解僵局
合议庭结合案情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一边向出租方讲明,承租人早已实际撤离,合同丧失继续履行的现实基础,一味僵持只会让房屋长期空置,租金损失不断累加,反而不利于自身权益保障;一边向承租方释明,即便合同陷入履行僵局,也不能免除自身拖欠租金、承担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由于本案矛盾积累已久,合议庭组织双方开展多次调解,法官情理法交融,反复向双方梳理法律关系、分析诉讼利弊、讲解相关法律规定,逐步打消双方对立情绪,慢慢化解彼此顾虑。
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分歧、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自调解当日正式解除;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出租方拖欠租金、违约金以及合同解除各项损失合计15万元,此款当庭给付,双方就本案全部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以案释法 细说租赁履约那些事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恪守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无单方解除权,不能仅以通知形式告知守约方解除合同。但如存在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的非金钱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亦对此专门规定,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违约方仍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民法典》明确绿色原则,要求民事活动节约资源、避免无谓浪费。房屋租赁多为长期履行合同,一旦出现经营困难、一方提前撤场、房屋长期空置的情形,双方切勿盲目僵持。建议各方秉持理性态度及时协商解约,出租人也应积极履行减损义务,及时盘活闲置房屋,避免损失持续扩大,共同维护平稳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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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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