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6-04-30 12:07:2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向乐)“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要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并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动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守护社会公平与和谐的底线。近日,古丈法院就判了一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件。
宋某花于2020年5月入职某电子商务公司,担任外卖配送员。2021年7月,宋某花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3年5月,宋某花以工伤无法继续工作为由提出离职。
双方就工伤赔偿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产生争议,宋某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某电子商务公司认为其已为宋某花购买工伤保险,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宋某花则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全部社保,要求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多项费用。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 支持经济补偿金:因某电子商务公司未依法为宋某花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宋某花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2,412.25元。
2. 核定工伤待遇: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宋某花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按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核定为37,836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确认总额为38,421元的基础上,扣除公司已支付部分,核定为21,351元。
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湖南省人身损害标准,核定为4,565.84元。
3. 商业保险抵扣:某电子商务公司为宋某花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理赔款24,041.62元,应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
4. 最终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共计需向宋某花支付各项费用62,123.47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清晰地揭示了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必须严守的法律底线。
首先,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可“缺斤少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仅购买工伤保险而忽略养老、医疗等其他险种,同样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本案中,某电子商务公司正是因此承担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其次,工伤赔偿有标准,计算基数是关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并非随意确定。当劳动者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规定按60%的下限进行计算。这提醒用人单位,合规的社保缴费基数至关重要。
最后,商业保险是补充,不能替代法定责任。用人单位为转移风险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其理赔款可以在其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总额中抵扣,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但这绝不意味着商业保险可以替代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参保,才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根本之道。
此案警示所有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依法参保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石,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组稿:李颖
责编: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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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曾金春
三审:周智颖
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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