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车上人员意外脱离车体遭碰撞,适用车上人员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

  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6-04-30 11:42:12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刘众)开车出行,安全第一!但意外往往猝不及防——车上人员意外脱离车体后遭本车碰撞,受害人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损失该由车上人员险赔付,还是第三者责任险兜底?湘乡法院结合近期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为大家厘清法律适用,明晰法律边界。

2024年7月3日,被告童某勇驾驶货车运送材料至湘乡某工地,原告周某平与其他工作人员在现场负责卸货、搬材料。童某勇驾车抵达现场后,周某平站在货车正后方保险杠上到车厢里拿取物品时,童某勇未仔细观察车辆周边情况便进行倒车,致使周某平不慎摔倒,被卷入车底后与车体发生碰撞,酿成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责任认定,原告周某平对本次事故无任何责任,被告童某勇因未确保安全倒车,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童某勇驾驶的涉案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200万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2万元/座的车上人员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周某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其构成一处8级伤残、一处9级伤残、一处10级伤残;鉴定机构同时建议,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后续诊疗费用评估为4000元左右,或按实际发生金额为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平将童某勇及保险公司诉至湘乡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受害人周某平的身份认定——即事故发生时,其应被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这直接决定了适用何种保险进行理赔,也关系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在本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200万商业三责险及2万元/座的车上人员险,案发时原告在车体上,并非脱离车辆,应适用2万元/座的车上人员保险,并非第三者,本被告仅在车上人员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童某勇辩称,原告周某平当时是整个人站在车辆保险杠上,脱离车体内部空间、处于车体框架之外,属于第三者的范畴,应适用2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赔付,以车上人员险赔付不合理。

湘乡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核心,是赔偿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责任,该险种明确排除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及驾驶员,仅针对车外第三方提供保障。而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并非永久、固定不变的,二者均为临时性身份,可根据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关键在于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的空间位置。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周某平虽并未处于驾驶室内或车厢内,但站立在涉案车辆正后方的保险杠上,属于车体框架外部,属于“车上人员”范畴,非车外第三方,不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畴。但因被告童某勇倒车操作不当,周某平从车里保险杠上不慎摔倒,后已脱离车体本身,且因脱离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受伤,其空间位置已处于车外,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该车的“第三者”,此时,其相关损失应当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

综上,湘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平各项损失共计508060.26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

法官特别提醒,驾驶人员在倒车、起步等操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车辆周边及车体上人员安全,规范操作、谨慎驾驶,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人员伤亡,切实守住交通安全底线。一旦发生此类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受害人在事故初始阶段属于“车上人员”为由,机械地拒绝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同时,受害人也应注意留存事发时自身空间位置、脱离车体及碾压顺序等相关证据,以便准确认定身份转化事实,为自身理赔维权提供有力支撑,让公平正义及时兑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组稿:马志军

责编:雷昕

一审:雷昕

二审:曾金春

三审:周智颖

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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