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显失公平,法院依法撤销护权益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29 18:21:43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29讯(通讯员 田枝柱)伤还没好利索,公司就拿着协议过来劝签了吧。没来得及做伤残鉴定,也弄不清该赔多少,不少劳动者就这样在病床上匆匆签了字。可这份看似省事的和解协议,真的能终结争议、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吗?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用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3月,吴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5年2月,吴某在工地施工时受伤。住院期间,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和解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吴某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0000元,不再给付其他任何赔偿。签字时,吴某以为事情到此了结,却不承想,这笔钱远不足以弥补后续的伤痛与损失。

2025年7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吴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11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致残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吴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赔偿金额,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达成赔偿协议,但签订协议时,吴某并不知晓自己伤残等级。双方约定的2万元赔偿,明显低于十级伤残的法定赔偿标准,远不足以弥补吴某的损失,过分地减轻了被告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往往因身体疼痛、经济压力及法律知识不足等原因,在协商赔偿时处于被动处境。在判断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时,不能仅以签字盖章作为唯一依据,而应结合劳动者是否清楚自身伤残情况、是否知晓法定赔偿范围、是否在真实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合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双方在未进行工伤认定、未确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匆忙达成协议,劳动者获得的赔偿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该份协议的签订,明显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已构成显失公平。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既是对弱势劳动者的司法保护,也是对公平诚信原则的有力维护。

法官提醒,工伤赔偿协商应在事实清楚、标准明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编:王相辉

一审:张颖琳

二审:周磊

三审:徐典波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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