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一日保”的外卖骑手送餐途中踩空楼梯跌倒受伤,保险公司要理赔吗?法院判了!

王珊珊     2026-04-29 16:32:07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王珊珊公司为外卖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当日24小时。保险期内,外卖骑手送餐途中踩空楼梯受伤,保险公司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主张赔偿费用的额度存疑,故而拒绝理赔。该怎么判?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张某入职A公司,成为外卖平台“美团”的外卖骑手,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种“预约上门服务责任保险(美团专用)条款”,雇员为张某,保险期限为某日0时00分00秒起至该日23时59分59秒止。保障项目其中包括:雇主责任-人身伤亡保险金额650000元,雇主责任-医疗费用保险金额50000元;伤残赔偿评定标准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执行,其中10级伤残赔偿金给付比例为该项承保责任约定的最高限额的5%。保险期内当日0时20分左右,张某在送餐途中下楼梯时不慎踩空跌倒扭伤左脚,但张某以为伤情不重便忍痛送完了下一单。当日晨间张某觉得疼痛未减轻,遂向外卖站长请假后就医,经医院诊断张某左跟骨骨折、左股骨骨折,产生医疗费用4170.4元,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

A公司将其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向B保险公司请求伤残赔偿金未果,遂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营养费等50929.4元。B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未提供受伤当天的检查报告以证明其系工作时间受伤,故无法确认张某受伤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即便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公司也仅需对骑手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的误工费进行赔偿,且应当核减非医保用药,同时对张某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受伤时间在凌晨0时20分左右,其受伤后能忍痛继续行走,没有立即发现伤情的严重性且未及时就医,有客观上的可能性,结合下一单出餐店长的证言、张某在当日上午向站长报告伤情和门诊就医情况,另有APP送餐记录作证,可证实该时间段张某确系在工作时间,张某确系在送餐途中受伤。此外,虽然张某在第一次门诊就医时未进行CT扫描或其他更精确检查,但根据门诊记录“待删左后踝骨折,请结合临床专科体查及必要时复查除外隐匿性、迟发性损伤及细微骨折”来看,并未排除张某存在骨折的可能性,结合后续检查及住院治疗情况来看,张某亦未存在二次受伤情形,故可以认定张某后期诊治均系保险期日受伤引起,其受伤系在工作期间发生,应当属于B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B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核减非医保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医保外费用的部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某主张的医疗费4170.4元未超出保单限额(50000元),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伤残保险金,保险单特别约定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最高限额的5%,B保险公司称对伤残鉴定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其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其他材料以推翻该鉴定结论,因此,法院采信张林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认定伤残保险金为32500元(限额650000元×5%)。

据此,最终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赔偿款共计50573元(含医疗费4170.4元、伤残费32500元、误工费10902.6元、营养费3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B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外卖行业兴起,但员工流动性较大,外卖公司或外卖配送员通常投保这种专为骑手设计的按天投保、当天生效的短期险种,比如该案的“一日期”的雇主责任保险,主要保障骑手配送期间的意外风险。该种保险投保方式简单、便利,也能帮助外卖公司、外卖配送员规避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公司主张减轻自身的责任,法院一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或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法官提醒,外卖骑手在工作中若发生工伤事故,特别是在没有第三人见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雇主公司,注意留存现场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与送餐过程的关联性,确认事故的工伤性质,以保证后续顺利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组稿:曾雨田

责编: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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